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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證未“下崗” 換證不是必選項
網傳5月1日起全國所有市縣停發房産證,實係舊聞炒作
房産證未“下崗” 換證不是必選項
據中新網消息:近日,一篇《房産證下崗了!以後房産證寫誰名都沒用,有它房子才歸你》的文章引發關注和討論,還衍生出“房産證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等內容。房産證自5月1日起“下崗”的説法是否正確?房産證上寫誰的名字是否不再重要?新的不動産權證與房産證有何區別?
停發舊證頒發新證?
全部地市去年底已推行
網傳文章稱,“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相關工作安排,5月1日起全國所有市縣停發舊證、頒發新證”,“要力爭今年年底前所有市縣停發舊證、頒發新證”。
但記者查詢國土資源部官網發現,“要力爭今年年底前所有市縣停發舊證、頒發新證”其實是2016年的工作任務,且未能在官方文件或政府網站上找到與“5月1日”時間截點相關的上述內容。
事實上,早在2016年年底,全國大部分地區就已經不再頒發房産證,而改發不動産權證。
據國土資源部官網消息,截至2016年年底,全國實現不動産統一登記“頒發新證、停發舊證”地市已經達到100%,除西藏部分縣外的所有省(區、市)的縣,全部實現“頒新停舊”。
房産證還有效嗎?
新舊證同具法律效力
有人疑惑,舊的房産證還有效嗎?是不是必須去更換不動産權證?
根據2015年2月發佈的《國土資源部關於啟用不動産登記簿證樣式(試行)的通知》,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産登記簿證。
對此,房地産相關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目前,新證、舊證同時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選擇換或不換。
他説,若不動産權利發生變更、轉讓,會為新的産權人頒發不動産權證書;若不動産權利不發生變更、轉讓,舊證依然合法有效,效力與不動産權證書相同,仍然可以辦理各種手續。
兩證有何區別?
不動産權證內容更詳細
對比發現,在內容上,不動産權證比房産證更加詳細。
房産證上寫有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房屋狀況、土地狀況等內容。而不動産權證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不動産單元號、使用期限等內容。
根據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産以不動産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産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這一編碼就是不動産單元號,它由一串28位的數字組成,如同房子的“身份證號”,全國唯一。
産權歸誰怎判斷?
以不動産登記簿為準
網傳文章稱,“房産證上寫誰的名字不再重要”“房産證沒有你的名字也無所謂,但是一定要在房産登記簿上有你的名字”。
這讓有些人擔心房子的産權問題,萬一房産證或不動産權證上有自己名字、但是房産登記簿上沒有怎麼辦?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姜寶説,根據《物權法》,不動産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産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産登記簿為準。
也就是説,若房産證或不動産權證的名字與不動産登記簿上的名字不一致,應當以不動産登記簿為準。
北京市某大型房産公司仲介告訴記者,很少有房産證和不動産登記簿的房屋所有權人名稱不一致的情況,除非有人偽造假房産證,但這種證顯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是領結婚證後共同出錢買房,但房産證或不動産權證(不動産登記簿)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産呢?
姜寶説,在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産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所以,如果婚後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就算不動産登記簿上沒你的名字,一般也有你的一份。
信息安全如何保護?
“三類人”可查登記資料
不動産權統一登記後,可以對房産信息進行查詢。有人怕出現“以人查房”現象,即用姓名查詢的方式獲得他人的房産信息,用作不法用途。
對此,《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不動産登記信息”,同時明確提出“三類人”可以查詢不動産登記資料。
一是權利人可以查詢、複製其不動産登記資料;二是因不動産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複製不動産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産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察機關等可以依法查詢、複製與調查和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産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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