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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傷害兒童 該誰擔責

2017-08-01 16:42:00 | 來源:重慶日報 | 編輯:劉詩揚 | 責編:石麗敏

【法制安全 列表】兒童傷害兒童 該誰擔責

  近日,重慶市南川區西城街道某社區的6歲兒童王某(化名)與本組鄰居9歲的趙某(化名)玩耍,期間,趙某用裝有塑膠彈的玩具槍追打王某,不料塑膠彈擊中王某右眼,造成王某右眼白內障及眼睛內晶體摘除,視力低下,經鑒定為10級傷殘,花去醫療費3萬多元,現還在後續治療中。

  事故發生後,王某父母找到趙某父母要求賠償,對方卻稱是小孩不懂事,自己沒有打也沒有叫小孩打王某,不是故意為之,不應該賠償。王某父母不服,認為趙某的父母沒有教育管理好孩子,造成王某傷害應該賠償。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最後鬧到了南城司法所。

  司法所負責人在聽取了雙方陳述、查看了有關病歷及傷殘鑒定報告後,認為雙方爭執焦點是:兒童王某與趙某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發生事故後究竟該誰擔責?具體如何賠償?

  司法所負責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出如下解釋:

  一、《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王某的身體受到傷害並致殘,行為人趙某作為侵權人,應當賠償受害人王某的醫療費、護理費及殘疾賠償金等費用。

  二、《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趙某的侵權行為不但使王某的身體健康受到極大損害,也給其幼小的心靈造成嚴重陰影及今後人生很大不便,精神上遭受很大痛苦,可以同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三、《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本案侵權人趙某年僅9歲,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給兒童王某造成的損害及賠償,依法由其監護人承擔。趙某夫婦以小孩不懂事、自己沒有打等理由推脫法律責任的説法不能成立。

  經過調解,趙某夫婦認識到自己孩子的過錯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意對王某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進行賠償。

  律師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侵犯公民人身健康權的規定體現了我國法律所強調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及一般過錯責任原則。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損害賠償由監護人承擔,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必須履行監護職責,管理教育好未成年子女,對於當前切實預防未成年人傷害事故發生,保護兒童健康成長及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通訊員 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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