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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處理污水産生的污泥是危廢嗎?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而在實際工作中,基層環保部門在監管中遇到一個現實問題,那就是對醫療機構處理污水産生的污泥是否屬於危險廢物?
其實法規、標準對醫療機構處理污水産生的污泥是否屬於危險廢物有明確的界定。
哪些法律條文有規定?
去年8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第三條規定“醫療廢物屬於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産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並明確“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佈。”
2003年10月10日,衛生部和原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感染性廢物”中常見組分或者廢物名稱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因此,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産生的污泥應列入該類。
另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3.3明確,“污泥是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産生的柵渣、沉澱污泥和化糞池污泥。”4.3.1明確,“柵渣、化糞池和污水處理站污泥屬危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和處置”。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就包括“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範的”。
多部門應合作加強監管
環保部門作為環境保護綜合管理部門,應聯合衛生計生部門切實加強醫療廢物監管。應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有關配套規章的規定,建立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切實做好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暫存、交由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等環節工作,落實轉移聯單制度。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監督機構應把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納入醫療衛生機構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將《條例》實施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計劃。
環境保護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要監督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嚴格執行《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規範處置化糞池污泥、初沉污泥、剩餘污泥、化學(混凝)沉澱污泥、消化污泥等。
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依法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5號)進行管理,包括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定期向環保部門報告經營活動情況;制訂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配置應急防護設施設備,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自行或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等。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對不能穩定達標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要依法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關停。
要堅決取締無證從事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行為。對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醫療廢物經營活動的,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完善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間的信息通報機制,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違規處置醫療廢物行為。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信息通報,加強同公安部門之間的協作。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醫療廢物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查處,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嚴厲打擊。(作者: 張厚美 作者單位:四川省廣元市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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