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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擬將"老年人免費"下限調至65歲

2017-09-28 09:41:59 | 來源:華龍網 | 編輯:劉詩揚 |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九次會議 關注獻血工作

【社會民生 列表】重慶擬將"老年人免費"下限調至65歲

27日,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九次會議 記者 石濤 攝

  華龍網9月27日14時10分訊(首席記者 徐焱) 今(27)日,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九次會議。在為期3天的會期裏,常委會組成人員將完成9項議程,包括審議5項法規案。其中,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問題和獻血工作在此次會議上再次得到了關注,此外《重慶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修訂草案)》或將於本週五進行表決。

  氣象災害防禦鎮街有責 重慶將立法予以明確

  氣象災害應該如何有效地預防和應對?每一級政府又分別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對此,提交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的《重慶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就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上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源彪稱,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中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情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但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這些工作承擔協助職責,建議按上位法的規定表述。

  對此,法制委員會會同市人大農委、市氣象局研究後認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重點擴大鄉鎮政府在防災減災等方面的服務管理權限;市委、市政府《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17〕24號)要求,全市防災減災救災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鎮街應“在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指導下,切實做好各類自然災害的防災減災宣教、風險隱患排查、監測監控預警、信息報告、群眾自救互救、先期搶險救援、應急處置保障等工作”;安全生産、突發事件應對、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應的職能職責也進行了規定,因此修訂草案中的相關規定是恰當的。

  此外,在職能職責方面,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還刪去了“區縣一級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開展氣象災害發生機理和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預防、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研究”的要求,相關工作由市一級政府承擔。

  據了解,該條例修訂草案或將在本週五下午召開的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進行表決。

【社會民生 列表】重慶擬將"老年人免費"下限調至65歲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源彪 記者 石濤 攝

  讓更多老年人享受社會優待 “老年人免費”下限或降至65歲

  老年人權益的保障是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迎來三次審議的《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在獨生子女護理假、養老機構的保證金、養老護理人才的培育、老年人的社會優待等方面均做出了修改。

  在獨生子女對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的護理假方面,條例草案三審稿為增強規定的可執行性,將每年給予十天護理假的條件規定為了患病住院治療期間需要二級以上護理的情形,同時明確了護理假期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在養老機構的保證金方面,條例草案三審稿除規定養老機構收取保證金或者押金不得超過每月服務費的六倍之外,還從建立存儲專戶、信息公開和相關部門加強監管等方面,對保證金、押金的監管進行了完善,同時也對養老機構違規收取和使用保證金、押金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此外,在養老護理人才培育的問題上,條例草案三審稿也進行了關注,要求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員培養、使用和激勵機制,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人員勞動報酬指導價位定期發佈制度,促進養老服務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

  對於此前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老年人的社會優待問題,條例草案三審稿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參考了外省市的做法,擬將重慶市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免購門票進入公園、旅遊景區的年齡下限從現行的70周歲降低至65周歲。

  立法規範舊城改建工作 重慶制定條例細化徵收規定

  舊城改造工作不僅是一個城市建設和現代化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個城市發展的重要指標。然而在這一工作中,卻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現實問題,那麼相關工作應該如何開展?記者了解到,《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三審稿就在舊城區改建徵收工作方面增加了相關規定。

  據了解,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屬於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徵收房屋的情形。但實踐中,往往因被徵收房屋是否屬於“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情形,難以準確區分而引發爭議。

  怎樣才能充分尊重和維護房屋所有權人的權益?對此,條例草案三審稿就舊城區改建徵收工作增加了兩條規定。一方面規定實行舊城區改建,應當尊重房屋所有權人的意願。啟動房屋徵收程式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書面徵詢房屋所有權人的意願。房屋所有權總面積超過三分之二且總戶數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同意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範圍,依照條例規定啟動房屋徵收程式。

  另一方面,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總戶數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補償協議生效;簽約總戶數不足百分之八十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徵收決定效力終止。房屋徵收決定效力終止的,區縣一級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書面告知被徵收人。

  今後或建不適宜獻血人員信息庫 加強血液安全監管

  血液安全直接關係老百姓身體健康,加強對血液品質的檢測和監管不容忽視。在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上迎來二次審議的《重慶市獻血條例(修訂草案)》,就進一步關注了血液安全的問題,同時強化了獻血工作的保障機制。

  記者了解到,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在採血、供血、用血等流程上增加了有關規定,要求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疾控中心等單位建立不適宜獻血人員信息庫。明確了採血、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等,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衛生標準。同時還要求醫療機構建立完善的臨床用血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嚴格執行臨床輸血技術要求,建立臨床合理用血評價制度。

  在獻血工作保障機制方面,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明確了獻血工作責任制和經費保障制度,建立了獻血工作協調機制,如市政府建立跨區縣的採供血補償機制、市和區縣一級政府協調研究跨區縣的採供血工作,此外還分別增加了科技等相關部門和群團組織的獻血推動義務。分別對血站的獻血屋設置管理、流動採血車和應急送血車的配置等作了進一步細化,為建立政府加強組織領導,部門加強監管服務、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獻血工作機制奠定基礎。

  記者還了解到,在構建獻血激勵保障機制的問題上,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中刪去了此前一審稿中獻血者直系親屬免交採供血成本費用的年限限制規定。即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終身免交獻血者獻血量等量用血的採供血成本費用,同時細化了獻血者對其獻血信息的查詢權和錄入權,特別是錄入信息可作為用血者和獻血者之間親屬關係的有效證明,確保激勵措施“兌現”更便捷。

  今日上午的會議上,還聽取了《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聽取了重慶市政府關於重慶市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了兩項人事任免議案的説明,書面審查了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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