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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法院環資審判首次運用調查實驗查明案情
國際在線重慶頻道消息:近日,重慶市渝北法院組織“原告駱某某、陳某某訴被告重慶市銅梁區水務局不服行政處罰”兩案的原被告雙方開展調查實驗,地點為兩案原告船隻非法採砂受到行政處罰的涉案地,即位於銅梁區安居鎮代家河嘴碼頭下游約20米處。參與這次調查實驗的還有原被告雙方訴訟代理人、銅梁安居鎮政府和楊樂村2名見證人。
渝北法院相關人士介紹説,這次調查實驗是該院為查清案件事實、排除合理懷疑,首次運用的環境資源審判方法,這在重慶法院尚屬首次。調查實驗的目的,在於通過對比原告船隻在涉案地正常停泊的河水變化情況與受到行政處罰時錄音錄影反映出的河水變化情況,以此判斷原告船隻是否實施非法採砂行為。
當日上午11時左右,代家河嘴碼頭河面雖有薄霧,但河水的清澈程度尚可辨別。根據承辦法官沈遠東的要求,原告需將涉案船隻開到指定地點,像行政執法錄影中一樣,在離河岸約15米遠的河中停靠。實驗現場,原告駕駛船隻在離岸邊1米至2米的地方停靠,並反復共計8次下桿,船身晃動,河水開始變得渾濁。承辦法官示意船隻向後退到離岸邊15米遠的地方,船體遂向後移動,逐漸遠離岸邊,河水的渾濁程度明顯減輕。到達指定地點後,船隻放桿固定,停止運行,船頭及船身周圍河水均無渾濁。對比受到行政處罰時錄音錄影反映出的河水變化情況,可以發現兩次停泊的河水渾濁程度、渾濁範圍均存在明顯差異,原告訴稱事發當天僅實施停泊未實施採砂的抗辯不能成立。至此,調查實驗宣告完成。
實驗結束後,駱某某面對兩次停泊時河水的差異提出抗辯,稱第一次停泊時間發生在今年4月,那時的水位比現在低,提出明年4月再開展一次調查實驗。陳某某則稱採砂時河水的渾濁程度與普通停泊差別不大,要求當場進行採砂實驗。
對此,該案承辦法官認為,該河段江面寬闊,下游約200米處建有安居電站水壩,因此水流平緩,與案發時水位差距不大,原告駱某某請求明年4月再開展一次調查實驗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時,調查實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原告提出進行採砂實驗,在無證的情況下採砂,必定違背上述前提,故對原告陳某某的提議不予採納。
據介紹,在行政訴訟案件中,調查實驗結論一般情況下不作為證據使用,特別是不能作為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只作為幫助法官對案件事實形成內心確認的輔助性材料。
渝北法院承辦法官介紹説,環境資源審判事實認定難,為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官往往需要運用多種審判方法查明案件事實、形成內心確認,調查實驗法正是在這一背景和前提下的嘗試與創新,這為查明環境資源案件事實開闢了新的途徑。(文 黃乙品 編輯 朱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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