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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

2017-12-20 13:59:21 | 來源:重慶日報 | 編輯:高爽 | 責編:石麗敏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五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評價

  第六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交辦、辦理、評價和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代表有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 本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依法認真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做好答覆和落實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以下簡稱大會秘書處)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領導下,負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受理、交辦的具體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負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受理、交辦、督辦和協調的具體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領導,對有關機關、組織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必要條件。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代表聯繫組和專業組應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保障。

  第六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七條 代表應當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通過走訪、接待人民群眾,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代表小組活動、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等方式,了解人民群眾的意願和有關機關、組織的工作情況,圍繞本市改革發展穩定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應當在深入調查、認真研究相關問題的基礎上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應當在會前做好準備。

  第八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可以由代表多人聯名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團提出。

  代表聯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名的代表介紹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

  代表團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應當經全團代表充分討論,並由代表團團長簽字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

  第九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做到條理清晰,內容明確具體,一事一議。不同的事項和問題,應當分成若干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或者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二)涉及具體的司法案件或者代轉人民群眾來信的;

  (三)屬於學術探討、産品推介的;

  (四)屬於檢舉、申訴、控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第十條 代表提交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並將建議、批評和意見文本紙質件及其電子件交代表團或者代表聯繫組記錄、核對後提交。

  第十一條 代表提出的議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且符合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相關要求的,可以轉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二條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大會秘書處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提出。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一經撤回,其辦理工作即行終止。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十三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負責受理,通過重慶市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臺交辦。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負責受理,並在收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重慶市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臺交辦。

  大會秘書處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應當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復核。對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合併處理,並告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對屬於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的,不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向代表説明情況後,退回代表或者轉有關部門作工作參考。

  第十四條 大會秘書處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根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和有關機關、組織的職責分工,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承辦單位:

  (一)代表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理。

  (二)代表對行政機關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辦理。涉及特別重大事項的,由市人民政府辦理。

  (三)代表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

  (四)代表對其他機關、組織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相關機關、組織辦理。

  第十五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由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交辦時應當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需要分別辦理的,應當分別交有關單位辦理。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對於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大會秘書處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書面説明情況和理由,不得自行轉辦、滯留和延誤。經同意後退回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自收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重新確定承辦單位並交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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