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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環境保護稅方案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稅的開徵旨在為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産生活環境,圖為璧山秀湖公園。通訊員 曾世雷 攝 (本報資料圖片)
12月28日,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重慶市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決定,該方案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標誌著環保費改稅正式完成。
方案規定,在徵收標準上,重慶將“分兩步走”的方式: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重慶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元;自2021年1月1日起,重慶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5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元。
市環保局副局長余國東介紹,污染當量,是指根據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指標或者計量單位。
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費制度,現行環境保護法延續了這一制度。2003年國務院公佈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對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作了規定。針對影響環境的重點污染源,我國選擇對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噪聲四類污染情況開徵排污費。
通過收費這一經濟手段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收取排污費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執法剛性不足、地方保護等,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正常發揮。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12月25日表決通過了《環境保護稅法》,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修改後的《立法法》對稅收法定有明確要求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單行稅法。《環境保護稅法》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根據《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
《重慶市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方案》如何發揮“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作用?
市地稅局副局長羅安梅舉例説,現行排污費制度,只規定了一檔減徵政策,即對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但將排放濃度值降到規定標準的50%以上技術要求較高,一些企業可能享受不到優惠政策。《環境保護稅法》設置了兩檔減稅優惠,即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於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徵稅;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於規定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徵稅,從而進一步調動企業改進技術工藝、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積極性。
據了解,2014至2016年,重慶排污費收入分別為3.8億元、4.2億元、4.3億元,若剔除環境保護稅法將取消的建築噪音排污費收入後,重慶排污費收入分別為2.2億元,2.2億元,2.1億元,繳費戶數約7000戶。從靜態測算,按照“費改稅”的平移原則,重慶環境保護稅收入規模預計並不大,考慮稅額標準上調等因素,預計環境保護稅收入約4億元。
羅安梅介紹,“費改稅”的主要目的不在於籌集財政收入,而在於通過稅收杠桿,引導排污單位減少污染物排放,為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産生活環境。環境保護稅的開徵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其環保意義遠遠大於財政收入意義。(記者 吳剛 陳維燈)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
●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元
2021年1月1日起
●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5元
●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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