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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警方解讀2018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國際在線重慶頻道消息:春節臨近,煙花爆竹進入經行銷售旺季,為有效防範公共安全風險,保障市民人身財産安全,1月12日,重慶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對今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作了細緻解讀。
除夕至元宵主城十區可限制燃放
2018年2月15日至3月2日每日上午 7 時至次日淩晨1時,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兩江新區城區,可以在限制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八類禁放地燃放煙花爆竹將被處罰
今年重慶主城六類區域和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市、區國家機關辦公區域;車站、碼頭、機場、軌道和站點、商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重要軍事設施、倉庫;文物保護單位;加油(氣)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100米範圍內;醫院、幼兒園、養老院、療養院;教學、科研單位的辦公、教學、科研場所及學生宿舍;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及兩江新區管委會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和場所。
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槍爆支隊煙花爆竹專管民警介紹,如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安部門將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煙花爆竹産品實行限級銷售
煙花爆竹從2月13日至3月2日實行專營定時定點銷售,按藥量及危險性分為A、B、C、D四級,本市允許專行銷售點銷售和個人燃放的為C級和D級産品中的噴花類、旋轉類、玩具類(煙霧型、摩擦型除外)、爆竹類(“土火炮”“大夾小”“炮中炮”爆竹産品除外)、升空類(火箭、旋轉煙花産品除外)、組合煙花類6類。
違反相關規定的,將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臨時銷售許可證,並在五年內不得再次向其發放臨時銷售許可證。民警強調,因燃放煙花爆竹存在安全風險,故臨時銷售點不得向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違反規定將被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據介紹,未取得公安機關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違反規定,將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産、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産、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車、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供稿 重慶市公安局 編輯 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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