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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多措並舉促文明養犬 齊心協力創宜居環境

2018-03-23 17:35:53 | 來源:國際在線 | 編輯:高爽 | 責編:李玥

  國際在線重慶頻道消息:3月23日,重慶江津區幾江派出所成立了流浪犬只搜救組,深入街巷、居民小區對流浪犬只開展集中搜救,共搜救到4隻流浪犬,做到無一傷害,並送往雙福犬只收容站進行救助。自江津區公安局開展管理犬只專項工作近半月以來,全區養犬環境得以改善,一個人與犬和諧相處的宜居環境正在逐步形成。

【區縣聯動】【江津】江津:多措並舉促文明養犬 齊心協力創宜居環境【區縣聯動 列表】江津警方開展流浪犬只專項搜救工作

民警搜救流浪犬

  此外,幾江派出所利用晚高峰時間在濱江路段設立集中宣傳點,宣傳《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提高轄區居民養犬素質,並讓轄區居民意識到養犬要注射疫苗、牽好狗繩、清理狗糞、制止亂吠、避讓行人、善始善終。同時,開放社區辦理狗證綠色通道,聯合防疫部門,多點設立犬只免費注射疫苗站點,有效保證轄區有主犬只的健康性。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關於規範養犬管理文明養犬的通告(節選):

  一、確定全區29個鎮(街)均為重點管理區,飼養犬只一律實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記制度,犬只未經狂犬病免疫、公安部門登記,不得飼養。

  二、養犬人應當自飼養之日起15日內,持有效證明到飼養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

  三、飼養犬只在獸醫部門進行狂犬病免疫、公安部門進行登記、領取犬牌,一律免收費用。

  四、飼養未經免疫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未經登記擅自養犬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以下犬只符合《辦法》規定的特定情形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收容:

  (一)未經免疫的犬只;

  (二)未經登記或未懸挂犬牌的犬只;

  (三)外出無成年人牽領的犬只;

  (四)出戶未裝入犬籠或者未戴嘴套的烈性犬、攻擊性犬只;

  (五)無主的流浪犬只;

  對收容的犬只,7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不能查明養犬人、逾期無人認領或者養犬人拒不認領的,按無主犬只處理。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並可向公安、獸醫等相關部門舉報、投訴。公安、獸醫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事項。對正在傷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滅。

  為深化平安江津建設,創造和諧、文明、健康、宜居的居住環境,按照《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請養犬居民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 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戴嘴套;  

  (三)重點管理區域內攜犬出戶的,犬只必須挂犬牌、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米,並由成年人牽領;  

  (四)飼養烈性犬、攻擊性犬的,必須在住所外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牌;攜烈性犬、攻擊性犬出戶的,除遵守本條相關規定外,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犬只;犬只死亡的,養犬人不得隨意丟棄,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以上五項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警告,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容犬只。

  (六)犬只在公共場所産生的糞便,養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違反該條,由市政部門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七)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犬吠影響他人休息的,養犬人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違反該條,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犬只給他人造成傷害的,養犬人應立即將傷者送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依法承擔疾病預防和醫療費用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該條規定不及時將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文/圖 王小霜 朱世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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