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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無房無業等35項證明不用開了
原標題:重慶要求進一步規範村(社區)證明事項,砍掉各種“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 無房無業等35項證明不用開了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大刀闊斧砍掉各種“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方便群眾辦事創業,本月,重慶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村(社區)證明事項的通知》,送來一大波福利,35項村(社區)證明事項被取消。
一、證明不再模糊
“放管服”改革
清理取消100余項
近年來,重慶市認真貫徹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和“減證便民”專項行動部署要求,清理取消市級各部門要求村(社區)開具的證明事項100余項。
“減證便民”專項行動
去年,再次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要求辦事群眾提供的村(社區)證明事項47項進行了全面清理,對有法律法規依據,與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密切相關的10項證明事項予以保留,發佈了《重慶市村(社區)證明事項取消清單》。
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影響群眾辦事創業的35項證明事項予以取消,發佈了《重慶市村(社區)證明事項保留清單》。
以後在重慶辦事創業只有10項事項需要提供村(社區)證明了,比如證明“我還活著”“我媽是我媽”“我家有幾口人”“結離婚證遺失補辦”等事項需要村(社區)證明,你可以直接説“不”。
二、證明不再隨意
全市各級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嚴格落實“清單之外無證明”的要求,對未納入《保留清單》的證明事項,一律不得要求群眾提供或變相提供,村(社區)一律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
對納入《保留清單》的證明事項,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辦事指南的形式規範證明文本樣式,簡化辦理程式,明確出具時限、辦理用途、流程及法律依據。
對需要村(社區)簽字、蓋章的證明材料,應製作統一規範的表單樣本。表單樣本主動在政府公眾信息網、服務場所、辦事窗口、政務微博、微信公眾平臺等同步公佈,方便群眾獲取、查詢、辦理。
同時,要加強信息互聯互通、資料互認、協同辦理相關業務,不能讓辦事群眾多頭跑路。
三、證明還可以這樣開
01、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辦事服務大廳設置自助查詢列印終端,為辦事群眾提供一站式、一鍵式個人信息查詢和列印服務。
02、依託全市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推行“網上開證明”服務,積極探索“網上申請、在線受理、快遞送達”的服務模式。
03、引入個人承諾等誠信機制,通過當事人“告知+承諾”等方式替代證明材料,加快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四、關於實施時間
確保2018年5月底之前
保留事項規範到位
取消事項執行到位
配套措施完善到位
全市各級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持續開展“減證便民”專項行動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責任落實,確保在2018年5月底之前將保留事項規範到位、取消事項執行到位、配套措施完善到位。
五、滿意不滿意你説了算
“12345”有事找政府
老百姓在辦事創業過程中的事情,發現有清單之外要求開具證明的情況,可以撥打政府服務熱線,前臺會記錄下你的訴求,然後聯繫相關單位給你答覆辦理,之後還要對你進行回訪,接受群眾監督和舉報。
市政府將該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配套措施完善情況等開展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納入“放管服”改革任務督察範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查證屬實的予以通報並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追責,確保政策落地見效。
此外,對重慶市以外地區以及民商事主體、其他社會組織要求提供的證明事項,村(社區)要本著便利群眾的原則依法據實提供。
重慶市村(社區)證明事項保留清單
(共10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要求提供 證明單位 |
證明用途 | 依據 | 備註 |
1 | 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 司法行政部門 | 申請法律援助、認定法律援助資格 | 《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 | 村(居)民委員會提供證明 |
2 | 國內公民辦理收養證明 | 民政部門 | 在辦理國內公民收養登記中證明收養人有無子女、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情況,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情況等 |
1.《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五條 2.《民政部關於規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第四條 |
村(居)民委員會提供證明 |
3 | 城鄉低保申請人信息證明 | 民政部門 | 調查核實申請人員信息、經濟情況等,辦理城鄉低保證 |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2.《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五條 |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專幹協助調查核實 |
4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人信息證明 | 民政部門 | 調查核實申請人員信息、經濟情況等,辦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格證 |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七條 |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專幹協助調查核實 |
5 | 住所(經營場所)證明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對未成立業委會的居民小區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依法登記住所(經營場所備案);對無法提供産權證明的場所用於從事經營活動提供證明,辦理工商登記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村(居)民委員會提供證明 |
6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辦理變更事項證明 | 農業部門 | 用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四條 2.《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五十條 |
農村土地發包人簽署意見 |
7 | 婚育情況證明 |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 證明已婚夫妻生育情況;城鎮職工計劃生育年老獎勵;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辦理再生育登記時核實生育情況並簽署意見 |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八條 2.《全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範》第八條 3.《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
村(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並簽署意見;村(居)民委員會提供證明 |
8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證明申請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申請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用地範圍申請住宅建設 |
1.《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 2.《重慶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
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 |
9 | 就業創業登記申請人信息證明 | 人力社保部門 | 記載就業和失業狀況,申請就業援助,辦理就業創業證 |
1.《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四條 |
村(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調查核實或提供證明 |
10 | 政治考核證明 | 徵兵辦公室 | 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政治審查 |
1.《徵兵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 2.《徵兵政治考核工作規定》第二十條 |
村(居)民委員會調查走訪人員簽署意見 |
重慶市村(社區)證明事項取消清單
(共35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要求提供 證明單位 |
證明用途 | 取消理由 |
1 | 結(離)婚證遺失補辦證明 | 民政部門 | 證實結婚證、離婚證證件遺失補領結婚證 | 可以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部門間信息共享、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
2 | 靈活就業或未就業證明 | 人力社保部門 | 核實勞動者就業和失業情況的真實性 | 可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部門間信息共享、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
3 | 社會養老保險人員喪葬補助繼承人關係證明 | 人力社保部門 | 社會養老保險人員與繼承人之間的關係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4 | 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證明 | 司法行政部門 | 核實社區服刑人員實際居住地 | 可以通過個人現有證照證明 |
5 | 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嬰兒出生證明 | 衛生計生部門 | 證明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嬰兒基本信息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6 | 廉租房申請人信息核實證明 | 國土房管部門 | 核驗申請人收入、住房情況、家庭成員戶籍 | 不屬於村(社區)職責範圍、無法查證事項 |
7 | 公租房申請人就業和收入證明 | 國土房管部門 | 核驗申請人就業和收入等情況 | 不屬於村(社區)職責範圍、無法查證事項 |
8 | 經濟適用房申請人信息證明 | 國土房管部門 | 核驗申請人住房等基本信息 | 不屬於村(社區)職責範圍、無法查證事項 |
9 | 住房補貼申請人信息證明 | 國土房管部門 | 核驗申請人住房補貼領取情況等基本信息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10 | 其他需要村(社區)辦理的涉證事項 | 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 | 不再設立兜底條款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11 | 貧困證明(經濟困難證明、困難家庭證明) | 教育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等 | 申請補助、減免、救助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12 | 無房證明 | 國土房管部門、稅務部門、民政部門等 | 享受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申請廉租房、申請救助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13 | 收入證明(低收入證明、無固定收入證明) | 國土房管部門、民政部門等 | 申請廉租房、救助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14 | 房屋産權證關係證明(房屋産權證明) | 國土房管部門等 | 房屋産權確權登記、變更登記、産權交易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15 | 門牌證明(門牌號變更證明) | 國土房管部門、公安部門等 | 辦理不動産初始登記和不動産坐落髮生變更;辦理戶口地址更正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16 | 社區服刑人員勞動證明 | 司法行政部門等 | 證明參加社區勞動、辦理記功減刑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17 | 親屬關係證明(夫妻關係證明、其他近親屬關係證明) | 人力社保部門、公安部門等 | 辦理遷移戶籍、財産繼承;領取救濟金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18 | 養老金異地認證證明 | 人力社保部門等 | 異地居住退休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19 | 無業證明(未就業證明) | 人力社保部門等 | 參加失業培訓、辦理醫保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20 | 有無非婚生育證明 | 人力社保部門等 | 辦理退休人員調高工資比例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21 | 死亡證明(離退休人員死亡證明、在家死亡證明) | 人力社保部門等 | 證實死亡人員具體死亡時間,作為審核喪葬費、相關補助資格依據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22 | 老年人健在證明 | 人力社保部門等 | 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辦理異地養老保險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23 | 異地就醫醫保證明 | 人力社保部門等 | 辦理醫保報銷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24 | 居住證明(暫住證明) | 人力社保部門、教育部門、公安部門等 | 辦理異地醫保報銷;辦理入學;辦理暫住證、居住證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25 | 戶口登出證明 | 公安部門等 | 辦理人口死亡、失蹤銷戶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26 | 嬰兒出生上戶證明 | 公安部門等 | 辦理新生嬰兒上戶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27 | 失蹤證明(查無此人、無法聯繫證明) | 公安部門等 | 辦理戶口銷戶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28 | 入戶證明(遷戶證明) | 公安部門等 | 購買本轄區房産、婚嫁遷入辦理戶口上戶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29 | 同一人證明(曾用名、別名證明) | 公安部門等 | 更正姓名、證實同一人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30 | 分戶證明 | 公安部門等 | 辦理戶口分戶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31 | 進城務工人員證明 | 教育部門等 | 辦理農民工子女入學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32 | 學生社會實踐證明 | 教育部門等 | 證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33 | 家庭基本情況證明 | 民政部門、有關事業單位等 | 申請救助、入職政審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34 | 出生醫學證原始材料證明 | 衛生計生部門等 | 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原始材料真實性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35 | 未享受福利房證明 | 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 | 申請住房補貼、享受農轉非安置待遇等 | 無法律法規依據 |
重慶日報記者整理(圖表來源:華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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