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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污染環境犯罪 重慶法院細化相關量刑標準

2018-06-07 15:55:06 | 來源:人民日報 | 編輯:高爽 | 責編:石麗敏

  人民日報重慶6月5日電  (蔣雲龍、劉政寧)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發佈《關於污染環境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6月30日起,重慶範圍內的18種“嚴重污染環境”情形將統一量刑標準,其中,“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情形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其餘17種“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以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作為量刑起點。

  《實施細則》明確,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審理應依據具體情形,以污染物重量、濃度、面積等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據介紹,為了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試驗區的特殊保護,《實施細則》還規定在這些特殊保護區域實施環境犯罪的,增加10%的刑期。曾因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因其主觀惡性較大,也增加10%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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