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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首個保險糾紛專業審判團隊成立
原標題:重慶首個保險糾紛專業審判團隊成立 保險糾紛案件的審理更加“集約化、專業化、規範化”
重慶日報訊 (記者 黃喬)近日,重慶渝中區法院設立了重慶首個保險糾紛專業審判團隊,該團隊將集中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讓保險糾紛案件的審理更加“集約化、專業化、規範化”,審判品質不斷提升。
全市首個保險糾紛專業審判團隊由兩名員額法官、兩名法官助理、兩名書記員,即“2+2+2”的人員模式構成,其中員額法官具備五年以上一線審判工作經驗、法官助理具備二年以上一線審判工作經驗,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職業素質。同時,保險糾紛審判團隊審書人員實行定期輪崗制度。
團隊將進一步加強與保險機構的訴調對接機制,建立相對固定的案件送達、庭前調解、開庭審理、判後履行等機制;和保險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開展訴調對接,建立與保險機構和保險行業協會的溝通協商機制,定期開展與保險機構、保險行業協會的交流,收集保險機構、行業協會反映的問題,提出對保險機構的工作建議,更好地服務社會經濟發展。
保險糾紛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車禍發生後,沒及時報警和通知保險公司被拒賠
2016年7月26日晚上近12點,鄧先生駕駛轎車至渝北區水晶酈城負一樓車庫時,車子撞到車庫墻上,導致車輛保險杠、引擎蓋、水箱等受損。
事故發生後,鄧先生沒有立即報警,也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到現場,而是自己返回了家中。直到事發後的第二天早上8點左右,鄧先生才通知保險公司,隨後才報警。
保險公司以鄧先生在交通事故後,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案發現場為由,做出不予賠償的決定。鄧先生不服,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駁回了鄧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鄧先生作為駕駛員,應當知道在發生事故後第一時間保護現場並報警或通知保險公司進行處理,同時本案中也並不存在撤離現場的緊迫性,但其選擇離開事故現場返回家中,直到事發8小時後才通知保險公司,其在事故發生時的狀態,如是否存在酒駕、是否存在禁駕事由等情形已無法查明。”渝中區法院金融審判庭副庭長王娟説,因此,保險公司有權依照免責條款對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損失予以拒賠,符合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關於免責條款的約定情形。
案例二:發生事故時車輛無行駛證,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王先生於2015年3月31日為自己的奔馳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等商業保險,同時購買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
2016年3月12日,經王先生允許的駕駛人許某某駕駛該奔馳車前往綦江,途中撞到了巴南收費站客貨分道標誌牌立柱,造成車輛與路産受損的交通事故。駕駛員許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王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認為,本次事故發生時,奔馳車行駛證因其他違法行為已被交警部門扣押,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可據此免賠。故不同意賠償王先生的車損及其他損失。
王先生一氣之下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損失費18.9萬餘元。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在於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行駛證因其他違法行為已被交警部門扣押的免賠理由是否成立。”王娟告訴重慶日報記者,法院審理後認為,關於保險公司辯稱奔馳車在發生事故時,車輛行駛證已被交警部門扣押,不具有合法有效的行駛證,符合免賠的情形,保險公司並未舉示相應證據證明其答辯意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本案中不具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賠情形,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三:發生意外傷害,保險公司卻不認“意外”,怎麼辦
重慶某建築特種專業工程公司為馬某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短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期間內,馬某某在公司項目工地上發生意外傷害,造成馬某某重度智力障礙屬2級傷殘,四肢癱屬4級傷殘的保險事故。
事後,馬某某請求保險公司賠償,而保險公司卻以是否屬於意外傷害無法確定為由未予賠償。馬某某訴至渝中區法院,請求判決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62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馬某某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54萬元、意外醫療保險金2萬元,共計56萬元。
法官點評:
在本案中,馬某某舉示了證據材料證明保險關係成立、保險事故發生經過,已經履行了初步舉證義務,而保險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證據用以反駁馬某某的證明目的,更未提交證據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不屬於意外傷害,故法院認定保險事故屬實。
“一般情況下,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僅需要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證據材料,還原基本事故過程,排除明顯違背生活常理和推理邏輯的可能,即可視為完成了初步舉證義務,保險公司如果認為不屬於約定的責任範圍,則應承擔相應的舉證義務。”王娟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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