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日報12月12日訊(記者孟歆迪)為規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行為,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吉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17年12月1日通過,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今天上午,省政府新聞辦在長春召開了《條例》新聞發佈會。
會上,省總工會副主席吳宏韜詳細解讀了《條例》。《條例》的中心思想就是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其主要內容:一是關於名稱。為強調集體協商在訂立集體合同中的重要作用,而工資又是企業重要的人工成本支出,更是企業職工最核心的利益,故將條例名稱確定為“吉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突出建立企業勞資雙方平等協商制度;二是關於工資。為避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流於形式,不斷提高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水準和品質,《條例》明確了工資水準、分配製度、形式和標準、支付方式和支付辦法等事項;三是關於工資增長向上和向下的關係問題。工資集體協商的目的是保障企業與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企業經營困難時,應賦予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一定的彈性,能升能降才是工資集體協商的應有之義;四是進一步健全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促進企業發展與維護職工權益相統一,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五是符合圍繞省委、省政府“三個五”發展戰略,堅持以人為本、依法構建、改革創新、統籌兼顧、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則。
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現場回答了記者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