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新立城水庫 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進行綜合治理的通告
為加強新立城水庫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管理,保證長春市飲用水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長春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新立城水庫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進行綜合治理。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新立城水庫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通告。
二、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調整新立城水庫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的批復》(吉政函[2017]25號),新立城水庫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範圍為:新立城水庫庫區,並向四週延伸至高程221米,包括水庫大壩的範圍。
三、新立城水庫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實施土地退耕、房屋拆遷、企業搬遷、封閉防護和生態修復等綜合治理工作。
四、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新立城水庫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從事種植、網箱養殖、家畜家禽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放牧、開礦、採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五、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相關部門停止辦理新立城水庫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的項目及資源開發、宅基地等有關證照。
六、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在新立城水庫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新建的建(構)築物、搶栽搶種的農作物和林木等一律不予補償;新遷入的人口不享有相關補償政策。
七、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八、本通告由市水利局會同市建委、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農委、市發改委、市林業局;朝陽區人民政府;凈月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九、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