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吉林省教育督導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
中國吉林網1月2日訊(吉網 吉刻APP記者 王小野):《吉林省教育督導規定》已經于2017年12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發佈的《吉林省教育督導規定》同時廢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
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兼職督學,兼職督學任期3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3個任期。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人員經教育督導機構考核合格,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為專職督學,或者由教育督導機構聘任為兼職督學。督學由教育督導機構頒發督學證。
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當遵守教育督導相關規定,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者虛構事實。督學與被督導單位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教育督導工作公正情形的,應當回避。
教育督導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實施督導,主要包括下列事項:教育規劃的部署與落實情況,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情況,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情況;完成教育改革發展任務情況;教育經費預算編制、教育經費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學校辦學條件的保障與改善情況;校長隊伍建設、教師配備以及待遇保障情況;處置教育突發事件以及學校安全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社會普遍關注的教育問題解決情況;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教育督導機構對學校實施督導,主要包括下列事項:依法治校、自主辦學與民主管理情況;實施素質教育、教育教學管理、教育教學水準等情況;課程方案、課程標準的執行情況,教育教學品質情況;教學和生活建築、設施、設備等硬體的配備、使用和管理情況;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教職工隊伍的管理和專業化建設情況,依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情況;學校德育工作和師德師風、校風學風建設情況;招生、學籍管理、學校安全和衛生等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教育督導可以採取經常性督導、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三種形式。
經常性督導是責任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的管理和教育教學工作等有關事項實施的常規督導;
綜合督導是教育督導機構對一個地區或者一所學校的教育工作實施的全面督導;
專項督導是教育督導機構對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或者一所學校的教育工作實施局部、單項的專題督導。
教育督導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聽取情況彙報,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説明;現場檢查、查閱、複製財務賬目和與督導事項有關的其他文件、資料;參加有關會議和教育教學活動;通過網絡、報刊等形式徵求公眾對被督導單位的意見;採取召開座談會、個別訪談、問卷調查、測試、評議等形式聽取學生、家長和教師等有關人員的意見;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方式。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教育督導機構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提出處分建議,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實施教育督導的;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的;未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或者未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的;打擊報復督學和其他教育督導工作人員的;有其他嚴重妨礙教育督導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情形的。
督學或者教育督導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督學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玩忽職守、貽誤督導工作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公正督導的;利用職權包庇或者打擊報復他人的;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隱患而未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