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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改

2018-01-25 13:15:15  |  來源:新文化報  |  編輯:田東艷   |  責編:劉徵宇

  原題:近日,《吉林省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改———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最高罰100萬元

  新文化報1月25日訊(記者 陸續): 2018年1月22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決定》。《吉林省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是2012年3月23日由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

  新建公路、鐵路、橋梁項目原則上不得穿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本條例所稱城鎮飲用水水源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用於城市和建制鎮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庫、地下水井(泉)等生活飲用水地表、地下水源。

  在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在城鎮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城鎮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家畜家禽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放牧、開礦、採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禁止在城鎮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城鎮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禁止向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傾倒固體、液體(氣體)等廢棄物。新建公路、鐵路、橋梁項目,原則上不得穿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因工程條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確需穿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或准保護區的,應當經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原審批機關批准,建設單位制定並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

  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鎮飲用水水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排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並在兩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水利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水利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抄送有關部門。該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在城鎮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游泳、 垂釣等最高將罰款5萬元

  在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産整頓。

  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傾倒固體廢棄物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在城鎮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家畜家禽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遊、游泳、垂釣、放牧、開礦、採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城鎮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放牧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向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排放、傾倒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將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將受罰款,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照要求採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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