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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消協發佈2017年消費維權十大案例

2018-03-16 14:42:44  |  來源:國際在線  |  編輯:田東艷   |  責編:劉徵宇

  國際在線吉林頻道報道(陳施):3月16日,長春市消協發佈2017年消費維權十大案例,其中預付費、汽車以及老年人消費等成為2017年投訴熱點。對此,長春市消協針對案例作出相應提示,為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借鑒。    

  案例一:“超標”電動自行車導致交通事故引糾紛

   劉女士父親在購買電動自行車一個月後,因駕駛時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劉先生駕駛的是無號牌兩輪摩托車,而非電動自行車,且並未取得駕駛資格,屬非法駕駛機動車,故被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雙方各承擔50%責任。劉女士認為,商家在明知電動自行車“超標”的情況下仍銷售,間接導致其父親死亡,認為經銷商應承擔50%的責任。

   消協點評:經營者未履行進貨驗收和充分説明、警示等義務,應承擔一定責任。但由於賠償數額分歧較大,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長春市消協建議消費者到人民法院訴訟。 

  案例二: 購買收藏品遭遇“回收兌現難”

   于先生其弟聽信商家宣傳收藏品能升值且可以隨時回收兌現的承諾,累計投入19.49萬元。當於先生其弟想要兌現收藏品錢款時,商家表示“售出商品概不退換”。後多次溝通未果,其弟因受打擊去世。于先生多次追討收藏品錢款,經營者均強硬拒絕。

   消協點評:商家與消費者的交易是一種合同關係,雙方都應履行合同義務。于先生無法拿出可隨時兌現的合同和證據,經長春市消協調解,最終,經營者返還了消費者購買收藏品的錢款。    

  案例三:不良商家專挑老年人行騙

   2017年4月,王大娘看到傳單宣傳稱,購買股票贈送保健品,並承諾股票三年內上市。老人花費5萬多元購買了股票,但給開具憑證的商品名稱卻是“保健品海狗油”數量83瓶。

  消協點評: 經調查,該商家為個體工商戶,無發行股票資質,屬於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長春市消協調解,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    

  案例四:租車遭遇商家不誠信交易

   2017年10月,王先生在某汽車租賃公司辦理租車服務,簽署租車合同,並交納8000元押金和一個月的租車費3270元。退車時,被商家告知需交貸款違約金1.3萬元。王先生認為商家存在強制收費的行為,要求退還8000元押金。   

  消協點評: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經營者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經長春市消協調解,商家返還消費者押金8000元。    

  案例五:退貨時被強收贈品“開封費”

   李女士在商場花8500元購買兒童傢具,並附贈空氣炸鍋一個。傢具退貨時,因贈品已拆封,商家要收取1400元的“開封費”,進而産生爭議。

   消協點評:商家未盡到告知義務,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經營者以“拆包不退”、贈品開封要收取開封費為由,限制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經長春市消協調解,雙方達成和解。    

  案例六:預付卡退費惹爭議

   2017年11月,長春市消協受理了一起400余人的群體投訴案。因某健身游泳館突然停業,導致消費者預付卡不能使用。

  消協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經調查,該游泳館以裝修為名,實為停業,致使消費者無法使用預付卡。商家最後為消費者退卡460張,退款金額104.3962萬元。   

  案例七:家用汽車經兩次維修可以退換嗎

   鞠女士在4S店購買一輛轎車,隨後一年內三次出現減震問題。鞠女士認為該車輛存在嚴重品質缺陷和重大安全隱患,要求退車遭拒。經長春市消協協調,雙方達成由賣方收購原車的協議。

  消協點評: “汽車三包”規定,因同一産品品質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考慮車輛維修中實際情況,經長春市消協調解,雙方達成上述協議。   

  案例八:用儀器能治近視存在虛假宣傳

   2017年4月,李女士帶女兒到某眼保健中心進行免費體驗治療後,花費5040元辦了一張治療卡。其後,李女士對用儀器可治療近視産生疑惑,而醫院的檢查結果是其女兒為真性近視,無法通過治療減輕近視度。消費者要求商家退款遭拒。

   消協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本案中,商家宣傳存在誤導行為,應承擔責任。    

  案例九:兒童遊玩受傷 公園及家長均擔責

   2017年7月,項女士的女兒在某公園自行操作碰碰車導致正面直接撞到護欄受傷,需手術治療。消費者墊付3萬元手術費,並要求公園賠償6萬元。但公園認為傷者屬未成年人,是在監護人未盡到義務的前提下發生意外,從道義上願意承擔3萬元。雙方因索賠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投訴到消協。

   消協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公園未及時提示家長,服務存在一定問題。消費者作為監護人,未盡到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責任。經長春市消協調解,雙方達成協定,經營者賠償4.1萬元。    

  案例十:仲介退還佣金惹爭議

   2017年11月,王先生在某房地産仲介公司得知一處二手房源,查看後表示滿意,便與房主簽訂買賣協議,向仲介公司交納購房服務佣金及代辦費2.2萬元,後決定取消交易,但仲介只同意退回7000元費用。

   消協點評:本案雙方沒有簽訂相關合同,消費者和房主只簽訂了購房協議。經長春市消協調解,最後仲介給消費者返還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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