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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醫藥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2018-04-10 09:34:11  |  來源:中國吉林網  |  編輯:田東艷   |  責編:劉徵宇

  原題:《吉林省中醫藥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政府辦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專科醫院應設中醫藥科室和中醫病床

  中國吉林網4月9日訊(吉網 吉刻APP記者 王小野):4月8日,吉林省政府法制辦官網發佈公告,現將《吉林省中醫藥條例(徵求意見稿)》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佈,以增強立法透明度,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8年5月4日,公眾可通過來信以及電子郵件、網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見。

  電子郵箱:jlsfzbxzfzc@126.com;通信地址:長春市人民大街1485號省政府綜合樓,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行政法制處;郵編:130051。

  對發展中醫藥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不斷提高中醫藥診療率,強化區域內中醫診療技術核心作用;中醫藥人才培養要根據中醫藥人才成長特點,推動真中醫人才、真中藥人才培養;中醫藥人員應當樹立大醫精誠的中醫藥核心價值理念,真學真信真用中醫。中醫藥研發和中藥生産應當遵循中醫藥特點和區域産業特色,保障中醫藥療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發展中醫藥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表彰、獎勵:在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管理以及産業發展、文化傳播等方面成績顯著的;捐獻或者發掘、整理、保護有價值的中醫藥學術文獻以及有特效的處方、診療技術的;中醫藥傳承或帶徒授業成績顯著的;長期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中醫藥工作成績顯著的;對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有其他突出貢獻的。對在本地區從事中醫臨床工作,且具有較大影響,為發展地區中醫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者,應當評選省、市名中醫及基層優秀中醫。

  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中醫床位不低於總床位的5%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置中醫醫療機構,並達到相應等級標準。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徵求上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的意見,不經同意,不可合併、撤銷,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和中醫病床,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中醫床位不低於總床位的5%。鼓勵民族自治地方和具備條件的地方設立民族醫醫療機構或者在綜合醫院設置民族醫專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立中醫館(中醫藥綜合服務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佔本機構醫師總數的比例達到20%以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中醫藥設備配置和中醫藥人員配備,增強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能力。

  鼓勵中醫專業技術人員多點執業

  支持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門診部、診所,鼓勵藥品經營企業舉辦中醫診所。鼓勵中醫專業技術人員多點執業,運用中醫藥技術服務群眾健康。

  對社會資本舉辦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診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區域衛生發展規劃不作佈局限制。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以上中醫醫師推薦,經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專長)資格證書;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可以根據省衛生行政部門發佈固定處方,可以預先調配或者集中代煎預防性中藥,在院內外使用。

  建立道地中藥材目錄 鼓勵申報地理標誌産品

  省人民政府建立吉林省道地中藥材目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吉林省道地大宗常用中藥材及特色中藥材進行産地保護和品種選育,提高道地中藥材品質標準。鼓勵道地、特色中藥材品種申報地理標誌産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中醫藥管理的機構和人員,與衛計委合署辦公的,應成立獨立的處(科)室,市州人民政府中醫藥管理部門中醫藥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4人,縣人民政府中醫藥管理部門中醫藥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2人,並應具有中醫藥教育背景或相關工作經歷。

  中醫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最高罰款三萬元

  中醫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已發放《中醫診所備案證》的,予以收回。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管理工作。醫療機構聘用上述不得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者由原備案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

  (一)未經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擅自執業的;

  (二)出賣、轉讓、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三)超出診所備案執業範圍開展診療活動的;

  (四)中醫診所實際設置或者擅自更改設置與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五)中醫診所未經備案擅自改變或者增加使用其他名稱的;

  (六)提交虛假材料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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