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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業單位、國企公車制度改革方案發佈 副廳級不再配公車 可領補貼

2018-08-10 09:06:05  |  來源:中國吉林網  |  編輯:田東艷   |  責編:劉徵宇

  原題:吉林省事業單位、國企公車制度改革方案發佈——副廳級不再配公車 可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中國吉林網8月9日訊(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欒喜良):8月9日,中國吉林網、吉刻APP記者從吉林省發改委獲悉,為推進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近日,吉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印發《吉林省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吉林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吉林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事業單位正廳級主要負責人可自行選擇配備公務用車或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事業單位副廳級以上負責人,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不再配備實物保障用車。

  據悉,本次改革範圍為各級黨委、政府直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部門所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人員範圍為參改單位在編在崗的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編制人員。已經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事業單位,按照本方案進行規範。

  按照要求,各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各類事業單位,從嚴從緊核定實行公務交通費用報銷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崗位和人員範圍,嚴格禁止普遍發放交通補貼或允許限額報銷的福利化傾向。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崗位和人員,原則上僅限實際取消配備公務用車的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事業單位副廳級以上負責人,補貼發放標準不得高於同級別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發放標準,其他崗位和人員公務交通費用以實報實銷為主的方式予以保障。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崗位和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在黨政機關工作的一般事業編制人員可參照本方案實行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等制度。

  根據《方案》內容,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事業單位正廳級主要負責人可自行選擇配備公務用車或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事業單位副廳級以上負責人,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不再配備實物保障用車;其他參改人員,實行公務出行交通費用報銷制度等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保障其公務出行,不再配備實物保障用車。廳級以及人員眾多、業務繁重的事業單位可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用車,各部門機關本級的機關服務部門實行後勤服務集中管理的,可保留1—2輛後勤服務用車。

  同時,鼓勵班車通過社會化方式保障。比照黨政機關車改相關規定執行,即原有班車的,暫時保留,不再大修,報廢後不再更新,通過社會化方式解決。對社會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或單位地理位置偏遠特殊的大中專學校、高速公路收費等單位,保留必要的班車的,車輛保留類型為大中型客車。單位地理位置偏遠需保留必要的班車的,應予從嚴認定,在車改方案中特別説明,並報本級車改辦核準。

  改革時間方面,吉林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按照本方案制定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于8月底前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經批准後執行。11月底前完成全省事業單位車改除車輛處置外的各項基礎工作。

  在《吉林省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明確補貼發放標準,結合吉林省國有企業實際情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公務交通補貼上限標準為:主要負責人3000元/月,其他負責人為主要負責人的0.9倍即2700元/月。其他各級各類國有企業負責人交通補貼上限由各企業主管部門自行確定,但不得超過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公務交通補貼上限標準。

  中國吉林網、吉刻APP記者注意到,根據通知內容,吉林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車改方案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審批;省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車改方案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省屬國有企業車改方案由省國資委負責審批;省屬國有企業下屬子公司車改方案由上級企業審批;各市(州)、縣(市、區)、鄉(鎮)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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