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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廳出臺規定預防和排除非法證據

2018-08-15 08:50:45  |  來源:中國吉林網  |  編輯:田東艷   |  責編:劉徵宇

  原題:吉林省公安廳出臺規定對預防和排除非法證據進行規範

  中國吉林網8月14日訊(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曹逸群 ):為主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規範吉林省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活動,確保執法辦案人員嚴格依法收集固定證據,嚴防刑訊逼供,預防冤假錯案,切實保障人權,近日,吉林省公安廳制定出臺《關於預防和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共19條,對非法證據排除、瑕疵證據補強的範圍、程式和標準作出明確規定。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的具體情形:一是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械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二是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三是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規定同時指出,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予以排除。規定還明確強調,經排除的非法證據,不得作為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移送審查起訴以及其他處理的依據;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應當根據排除後的證據重新審查,發現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或變更;非法證據排除後,公安機關偵查部門應當按照要求重新收集相關證據。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公安機關預防和排除非法證據的職責任務,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在第一次開始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就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進行報案、控告或者舉報,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嚴格在規定的辦案場所進行,嚴格規範製作訊問筆錄,嚴格全程同步錄音錄影;各級公安機關偵查部門應當注重收集、固定證明取證行為合法性的證據,檢查是否存在疏漏或者違反法定程式收集證據的情形,防止出現非法證據;各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要強化執法監督管理,通過案件審核、現場監督、視頻巡查等方式對取證過程進行檢查,發現可能出現非法證據的,要及時予以制止並要求偵查部門採取合法的方式進行彌補,嚴防非法收集證據行為的發生。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式,要求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在審核案件中發現偵查部門辦理案件可能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人民檢查院在審查批准逮捕、起訴過程中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證據的合法性提出質疑的,以及辯護律師提出偵查人員涉嫌非法取證行為申訴、控告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會同辦案部門對疑似非法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經審查認為屬於非法證據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局長辦公會審議,經審議確屬非法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並依法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説明,將審議結果書面告知申訴人、控告人並説明理由。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瑕疵證據補強規則,即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等符合特定情形的瑕疵證據,可以通過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後作為證據使用。

  規定出臺以來,全省公安機關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和瑕疵證據補強的規則和程式,綜合運用事前預防、事中監督、事後糾錯等方式,全面加大對刑事案件的事實、程式、法律適用以及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等方面的審查力度,全省刑事案件辦案品質進一步提升,有效預防了冤假錯案的發生。截止7月底,檢察機關不構罪不捕人數和法定不起訴人數分別同比下降了36.11%、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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