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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教育局出臺“十項規定”規範民辦校辦學

2018-08-21 09:24:42  |  來源:中國吉林網  |  編輯:田東艷   |  責編:葛寧遠

  原題:長春市教育局出臺“十項規定”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

  中國吉林網8月20日訊(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劉曉宇):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長春市民辦教育優質、健康發展,長春市教育局近日印發《長春市教育局關於加強民辦學校管理 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通知》(簡稱《通知》),就加強長春市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含培訓機構和幼兒園)日常監督管理、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做出“十項規定”。 

  一、嚴禁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民辦學校。

  二、嚴禁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三、嚴禁擅自分立、合併民辦學校。

  四、嚴禁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辦學地址和舉辦者。

  五、嚴禁超審批範圍辦學、超綱教學、超前教學。

  六、嚴禁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須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方可發佈。

  七、嚴禁組織或變向組織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考試和競賽。

  八、嚴禁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學生混合招生、混合編班、混用校舍。

  九、嚴禁亂收費、高收費、超標準收費、跨學年收費、不按規定時間收費、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

  十、嚴禁出資人抽逃資金或挪用辦學經費。

  《通知》要求,各民辦學校要嚴格遵守以上十項規定,堅守法律和制度底線,不斷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依法維護廣大師生的合法權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管,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違反以上十項規定的民辦學校,視情節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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