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省住建廳就吉林省供熱市場退出與準入管理工作提出意見
中國吉林網8月21日訊(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李志明):吉林省地處北方嚴寒地區,冬季採暖是廣大群眾主要的生産、生活保障措施之一。
隨著城鎮供熱市場的發展,人民群眾的需求與供熱企業的服務之間的矛盾日益顯現。
為了理順供熱經營市場秩序、規範供熱企業的經營行為,建立和完善供熱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滿足人民群眾的用熱需求,近日,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就吉林省供熱市場退出與準入管理工作提出了意見。
關於供熱經營許可審批條件問題
首先,各市(縣)要進一步加強供熱經營許可審批管理,有穩定、安全的熱源,
其中,熱源廠應符合本市(縣)《城鎮供熱專項規劃》要求,現狀供熱能力滿足當期用熱需求,規劃供熱能力滿足規劃範圍內用熱需求。熱源廠設備應滿足國家節能、環保有關規定。
其次,從熱源廠購熱經營的供熱企業,應具備與熱源廠或熱源廠的熱經營單位的購熱合同。熱源廠供熱能力和購熱合同額均應滿足用熱項目需求。
另外,清潔能源供熱企業應具備經市(縣)級以上供熱專家組的項目論證通過意見,保障項目可持續穩定運行。供熱經營企業應具備健全的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具體項目可參考《吉林省城鎮供熱規範化服務考核標準》。鼓勵和引導供熱企業通過自動化客戶服務軟體和智慧化生産運行調控軟體加強服務和安全管理。已經使用上述軟體的企業,可作為審批要件使用。技術(安全)副經理不少於1人,暖通工程師不少於1人/100萬平方米;電氣工程師不少於1人/200萬平方米;專職安全員不少於1人/200萬平方米,其他運行、維修、管理人員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
供熱企業準入和退出機制
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供熱企業,應提供當地市(縣)供熱經營許可審批要件,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書面申請後,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有關規定予以審批。
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供熱企業,應立即進行申請。未申請和申請未通過審批的供熱企業,可由各市(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責令企業停止經營,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各市(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變上報為下訪,將企業年報、年審制度向每年主動到企業進行監督管理轉變。主動對供熱企業生産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供熱企業違反合同約定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滿足供熱經營許可條件的,可依法中止供熱經營合同。
另外,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供熱企業應移交或委託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供熱企業接管,並報告當地供熱行業主管部門。
*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經供熱行業主管部門處罰後,在採暖期開始60日以前,仍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的;
*因規劃調整,供熱企業沒有供熱負荷的;
*因法規、政策調整,在採暖期開始60日以前,仍不具備經營條件的;
*無法保證區域內達標、安全、穩定供熱,經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後,在採暖期開始60日以前,仍未達到標準的;
*連續兩個採暖期供熱區域室溫合格率低於國家規定的;
*供熱品質不達標。三分之二以上熱用戶不信任、要求更換供熱企業的;
*因熱源廠設備未按環保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後仍不達標的;
*因其他原因,主動申請退出供熱市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