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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印發

2018-09-11 09:35:23  |  來源:吉林日報  |  編輯:田東艷   |  責編:劉徵宇

  吉林日報9月11日訊:吉林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廳字〔2016〕3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黨政機關,是指我省行政區域內的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實施細則。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第三條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源頭預防、多元化解、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督辦、跟蹤問效、激勵懲戒等措施,依法規範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到位,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到位,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信訪工作放在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中統籌謀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究部署,強力推動落實。市(州)、縣(市、區)黨委和政府每年應當例會聽取信訪工作彙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涉及大多數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措施、重大項目等都應當落實信訪穩定風險評估制度,通過組織專家論證、依法審查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堅持大多數群眾不同意的暫緩實施或不予實施,確保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落到實處,從源頭上積極預防和減少引發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應當親自研究部署信訪工作,帶頭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帶動班子成員落實責任,共同做好信訪工作;其他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對分管領域和職權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協調推動重大信訪事項妥善處理。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及時閱批群眾來信,對群眾寫給黨政主要領導同志的重要聯名信,應當親自閱批辦理意見,並交辦責任主體依法按時處理。全面落實領導幹部接訪下訪和包案責任,提高接訪下訪和包案效率和品質,當場落實化解責任,明確化解時限。對跨領域、跨行業的疑難複雜問題,進行聯合接訪,以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形式落實責任、明確任務、協調處理。

  第五條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對屬於本地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式及時受理、妥善處理,按時出具處理意見,及時向信訪人反饋,並告知救助渠道。必要時應當對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反饋等程式進行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和測評。

  加大初信初訪辦理力度,建立和完善信訪事項首辦責任制,堅持誰接訪、誰包案、誰協調處理,直至問題化解、上訪人息訴息訪。

  垂直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能,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積極配合地方做好有關政策諮詢解答等工作,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第六條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並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定期安排部署開展信訪隱患排查工作,省級每季度排查一次,市、縣每月排查一次,鄉(鎮、街道)每半月排查一次,重要會事期間開展專項排查,逐一落實化解責任,並逐級匯總報告。

  加強對集體越級上訪,特別是到省進京非接待場所人員的勸返接回工作,市(州)、縣(市、區)黨委或政府事涉信訪問題的分管領導、事涉單位和信訪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視上訪規模親自或派人及時趕赴現場接訪疏導,確保及時勸返和問題化解。

  第七條各級信訪部門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信訪工作,了解社情民意、匯集意見建議,研判穩定風險、評估政策得失,排查矛盾隱患、落實化解責任,依照法定程式和訴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推動建議有效落實。

  第八條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週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範圍,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信訪工作部署要求落實情況,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以及對上級交辦重大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定期開展專項督查,省級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市、縣每年至少組織開展兩次專項督查,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各級信訪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督查督辦工作。採取電話督查、挂單督查、實地督查、巡迴督查、明察暗訪等形式,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並視情況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十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省、市、縣黨委和政府應當逐級明確信訪工作目標和責任,並根據信訪形勢發展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各地應當將信訪工作考核的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考察幹部工作時,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省信訪局會同省表彰獎勵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梅河口市、公主嶺市及省直有關部門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對工作成效明顯的地區、部門進行表彰獎勵;對問題較多的,限期整改,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實施細則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引發大規模進京聚集、進京發生極端行為、引發信訪安全事故、造成較大信訪負面輿情及其他信訪問題,産生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不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信訪事項久拖不決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敷衍拖延,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故意刁難或者打擊報復,損害黨群幹群關係,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因排查化解、跟蹤勸返、解決問題等責任不落實,或者應對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引發集體訪、到省進京非接待場所鬧訪、進京聚集與重復訪,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對上述各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對上述各款規定中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根據失職失責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十三條對具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對受到通報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五條對受到誡勉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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