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長春工傷保險新規10月1日起實施 工亡或可再獲10萬元補償金
長春晚報9月11日訊(記者 陳思秀):據悉,10月1日起,在長春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如果發生工傷,除了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符合條件的還可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10日,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長春市補充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單位自願、注重公益”的原則,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補充工傷保險費服務,工亡可在原有保險金基礎上再領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補償金,此項規定從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關注一:政府引導 單位自願
《辦法》規定,補充工傷保險是指用人單位在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基礎上,按照自願原則,為全體參保職工投保的商業保險。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後,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約定支付補充工傷保險待遇。長春市行政區域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均可以參加補充工傷保險。
補充工傷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辦理,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為投保人,商業保險公司為保險人,補充工傷保險相關手續由投保人辦理。補充工傷保險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單位自願、注重公益”的原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制定招標文件,並通過政府招標的形式確定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以共保的方式承辦補充工傷保險業務。
關注二:按行業劃分繳費標準
補充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補充工傷保險合同,投保人按實名制辦理補充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繳費時間為每月繳納職工工傷保險費的同時繳納補充工傷保險費。
補充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按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行業風險等級分類確定,具體繳費標準為:一、二類行業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繳費4元;三、四類行業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繳費8元;五、六類行業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繳費12元;七、八類行業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繳費16元。按建設項目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繳費標準為工程總造價的0.3‰。
保險人應實行浮動費率政策,對安全生産管理規範、工傷事故發生率低、費用支出少的用人單位給予適當優惠,具體辦法在補充工傷保險合同中予以明確。
關注三:工亡補償金10萬元
享受補充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參加了工傷保險,並且無欠繳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參加了補充工傷保險,並且無欠繳補充工傷保險費;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了勞動能力等級鑒定。補充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為:
1.工亡補償金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亡(或視同工亡),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基礎上,由補充工傷保險一次性支付工亡職工近親屬10萬元工亡補償金。
2.生活護理補償金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需要生活護理的,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基礎上,按照護理等級,由補充工傷保險一次性支付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補償金。具體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8萬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6萬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萬元。
3.傷殘補償金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基礎上,由補充工傷保險一次性支付給用人單位和職工傷殘補償金。具體標準為:
支付給工傷職工的傷殘補償金標準:一級傷殘4.5萬元;二級傷殘4萬元;三級傷殘3.5萬元;四級傷殘3萬元;五級傷殘1.2萬元;六級傷殘1萬元;七級傷殘0.5萬元;八級傷殘0.4萬元;九級傷殘0.3萬元;十級傷殘0.2萬元。
支付給用人單位的傷殘補償金標準:一級傷殘4.5萬元;二級傷殘4萬元;三級傷殘3.5萬元;四級傷殘3萬元;五級傷殘2.8萬元;六級傷殘2.6萬元;七級傷殘1.3萬元;八級傷殘1萬元;九級傷殘0.7萬元;十級傷殘0.6萬元。
支付給用人單位的傷殘補償金用於補償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向工傷職工支付的各項工傷待遇,支付後仍有結余的,其結余部分必須全部給付工傷職工。
補充工傷保險理賠由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核符合待遇支付條件的,保險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待遇支付手續。
用人單位、職工與保險人因補充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支付等發生爭議時,按照雙方簽訂的補充工傷保險合同約定和商業保險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