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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工商局發佈2018年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2019-03-13 16:36:25  |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  編輯:蔣民   |  責編:劉徵宇

  國際在線吉林報道(陳施):3月13日,長春市工商局發佈2018年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長春銷售分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案

  2018年4月,長春市工商部門接到舉報人舉報稱,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長春銷售分公司以維修過的電視機冒充新電視機銷售。長春市工商部門調查發現,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長春銷售分公司自2017年起,將運輸和銷售過程中造成損壞以及其他存在故障的長虹牌電視機進行維修後再次投入市場銷售,且在銷售過程中未以標識標注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費者電視機已維修過的事實。長春市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長春銷售分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5萬元。

  長春市工商局評析:家用電器是與消費者生活密切相關的耐用性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長春銷售分公司在銷售過程中,隱瞞了所銷售的電視機被維修過的事實,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導致了消費者的誤認誤購,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謝文俊實施混淆行為案(冒用他人企業名稱)

  2018年1月,長春市工商部門接到舉報人舉報稱,謝文俊經營的加油站擅自使用“中國石油”企業名稱。經長春市工商部門調查發現,謝文俊經營的加油站擅自使用“中國石油”企業名稱進行經營活動,構成了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長春市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責令謝文俊停止違法行為,消除社會影響,並處罰款2萬元。

  長春市工商局評析: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應當通過自身努力,提高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品質,增加影響力和美譽度,而不應試圖通過“傍名牌”“搭便車”的方式不勞而獲。謝文俊的不法行為,損害了被混淆對象的合法權益,誤導了消費者,擾亂了市場正常的經濟秩序,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雙陽區嶺上人防商城翁兆奎兒童玩具櫃檯銷售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的商品違法行為案

  2018年元旦,長春市工商部門接到消費者投訴,消費者在長春市雙陽區嶺上人防商城翁兆奎兒童玩具櫃檯購買的兒童玩具有裂紋。長春市工商執法人員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翁兆奎兒童玩具櫃檯銷售的兒童玩具無廠名、廠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相關規定,工商部門依據《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責令翁兆奎兒童玩具櫃檯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500元。

  長春市工商局評析:近年來,兒童玩具市場越發火熱。與此同時,也存在著個別經營者銷售“三無”産品的現象,給兒童安全帶來了隱患。翁兆奎兒童玩具櫃檯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構成了購進和銷售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商品的違法行為。

  朝陽區喬瓦尼髮型設計店合同違法行為案

  2018年3月,長春市工商部門接到舉報,長春市朝陽區喬瓦尼髮型設計店在經營活動中存在對消費者設立“霸王條款”的行為。長春市工商部門調查發現,喬瓦尼髮型設計店在發行的“喬瓦尼髮型藝術家VIP卡”上注有“本卡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內容,這項條款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長春市工商部門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責令喬瓦尼髮型設計店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

  長春市工商局評析:預付式消費在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存在著個別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消費者在辦理預付卡前,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警惕個別商家惡意欺詐、不履行合同約定、利用格式合同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

  榆樹市人民醫院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案

  2018年1月,榆樹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稱,榆樹市人民醫院違反相關規定向住院患者收取床位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發現,榆樹市人民醫院在明知病房床位服務項目未達到項目收費標準,應減半收取床位費的情形下,違規向住院患者全額收取床位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榆樹市人民醫院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長春市工商局評析:作為醫療機構,應向患者提供良好的醫療和病房服務,並按相關規定標準收取費用。榆樹市人民醫院在未按規定項目向住院患者提供病房服務的情況下,隱瞞真實情況,違規向患者收取全額病房床位服務費用,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長春市峰煜經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違法行為案

  2018年4月,長春市工商部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消費者在長春市峰煜經貿有限公司購買的汽車輪轂是假冒商品。長春市工商部門調查發現,峰煜經貿有限公司以每個150元的價格購進無商標標識的汽車輪轂104個,並加貼“奧迪”“奔馳”“大眾”“保時捷”等商標標識進行銷售。經商標持有人委託公司鑒定,峰煜經貿有限公司銷售的上述商品為假冒品牌商品。長春市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責令峰煜經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汽車輪轂,並處罰款8萬元。

  長春市工商局評析:峰煜經貿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既侵害了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又容易使消費者産生誤認,損害了公眾利益。

  長春市愛樂智貿易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案

  2018年5月,長春市工商部門接到舉報人舉報稱,愛樂智貿易公司在銷售醫學特殊配方用途食品過程中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長春市工商部門調查發現,愛樂智貿易公司不以自己公司真實名稱,而是冒用某醫院名義銷售特殊配方用途食品,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違背了經營者誠實信用原則。長春市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責令愛樂智貿易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沒款共計80024.4元。

  長春市工商局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的知情權、自由選擇權、安全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等權利受法律保護。商家為牟取利益,蒙蔽消費者,以專業機構名義銷售特殊食品,是典型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違法廣告案

  2018年6月,長春市工商部門在查處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違法廣告案時發現,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與深圳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單次推廣協議”,約定由“今日頭條”在前臺製作發佈提供的落地頁連結,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增加“58同城”APP下載量。長春市工商部門依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3萬元。

  長春市工商局評析: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發佈具有誘導性互聯網廣告,採用誇張的語言誘導用戶點擊下載應用程式推廣連結,嚴重影響了互聯網廣告宣傳秩序。

  汪湧泓無照經營及發佈違法廣告案

  2018年7月,長春市工商部門接到舉報稱,有人在長春市長江路銀座從事違法經營活動。長春市工商部門調查發現,當事人汪湧泓以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産品標簽和紙質宣傳資料為廣告載體,對外宣傳其銷售的普通襪子為“紳士磁療襪”,含有“根治腳氣、腳癬,深度刺激足部穴位,打通全身經絡,緩解老寒腿症狀,中老年人福音”等內容。同時,汪湧泓還存在無照經營違法行為,長春市工商部門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汪湧泓停止發佈違法廣告,限期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並處罰款10萬元。

  長春市工商局評析:汪湧泓利用微信、産品標簽、宣傳材料等為載體發佈廣告,宣傳銷售的商品具有治療功能,廣告內容不真實、具有欺騙性,其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南關區名軒電動車行銷售不合格産品違法行為案

  2018年8月,長春市工商部門接到舉報,長春市南關區名軒電動車行銷售的電動車品質不合格。長春市工商部門會同檢測機構對名軒電動車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抽樣檢測,經檢測機構國家電動自行車品質監督檢驗中心檢驗判定,名軒電動車行銷售的匯能牌TDTO102Z(豆豆)電動自行車為不合格産品,名軒電動車行對檢驗結果無異議。長春市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的規定,責令名軒電動車行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沒款1.53萬元。

  長春市工商局評析:電動自行車是百姓出行的交通工具,品質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容易引發火災及交通安全等事故。因此,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嚴把品質關,切實履行責任和義務,杜絕銷售不合格商品的行為,積極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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