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我市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明年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
長春晚報4月3日訊(記者 陳思秀):近日,《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發佈。《意見》明確了殘疾兒童的救助目標為,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體系,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品質和保障水準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救助對象條件
《意見》明確救助對象為已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持具有診斷資質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具有長春市戶籍或居住證,有康復需求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包括腦癱)、智力(包括發育遲緩、智力低下)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其中康復食品類、康復教育類為具有長春市市轄區戶籍的殘疾兒童)。
各類殘疾兒童救助年齡詳見《長春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救助明細及補貼標準》。
救助內容和標準
《意見》明確了救助內容和標準。救助內容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康復訓練、康復食品、康復教育等。救助服務項目及補貼標準依據《長春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救助明細及補貼標準》執行。其中手術類、輔助器具適配、康復訓練類項目經中央、省級補貼後不足部分,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榆樹市、德惠市、農安縣由當地財政解決;康復食品類項目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康復教育類項目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
救助程式
《意見》明確了救助的具體程式。
1.申請:凡符合康復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由其監護人或監護人委託的其他代理人(提供監護人出具的委託授權書)攜帶戶口簿(居住證)及複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持具有診斷資質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向戶籍所在地(居住證所在地)殘聯提出申請。兒童福利機構的殘疾兒童,由福利機構代為申請。
2.審核:縣(市)區、開發區殘聯負責對殘疾兒童救助申請進行審核。
3.救助: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由省殘聯會同省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進行評審確定的定點康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承接吉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之外市級康復救助項目的定點康復機構,由市殘聯會同有關部門評審確定並向社會公佈)。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可在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所在地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
4.結算:殘疾兒童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訓練發生的費用,經縣(市)區、開發區殘聯審核後,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週期由縣(市)區、開發區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材料要求、轉介流程內容按《吉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細則(試行)》(吉殘聯發〔2018〕63 號)有關規定執行。
定點康復機構職責
《意見》明確了定點康復機構的具體職責。(1)對殘疾兒童進行康復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康復計劃,實施規範化康復訓練;(2)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及時調整修改訓練計劃,認真填寫訓練記錄;(3)建立一人一檔的康復訓練檔案,提升標準化、專業化水準;(4)定期在機構內公示殘疾兒童受助信息。
同時,經費保障方面,《意見》也做出明確,要求市及各縣(市)區政府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同時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