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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佈2018年知識産權司法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9-04-30 11:08:23  |  來源:長春晚報  |  編輯:田東艷   |  責編:劉徵宇

  案例1: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白城市鼎鑫通訊器材商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註冊了商標。鼎鑫通訊器材商店門頭顯要位置使用了華為公司的註冊商標和標識,並均冠以“華為專賣”字樣。

  法院經審理認為,鼎鑫通訊器材商店未經華為公司的許可,在其店舖招牌突出使用華為公司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屬於商標性使用行為,已超出善意、合理使用註冊商標的界限,故鼎鑫通訊器材商店的突出使用行為侵犯了華為公司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判決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

  案例2:西安市利奧影視廣告公司與吉林電視臺廣播電視播放合同糾紛案

  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對電視劇《異鎮》發放許可。該電視劇由上海尚世影業有限公司出品,後其授權共和祥雨公司和上海木槿花影視傳媒有限公司為該劇在全球範圍內的發行單位。2015年6月15日吉林電視臺與共和祥雨公司簽訂了電視劇播映權轉讓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共和祥雨公司將擁有版權的電視劇《異鎮》播映權有償轉讓給吉林電視臺。同日,吉林電視臺與共和祥雨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以衛視排名作為付款標準。

  2017年8月24日,共和祥雨公司與西安利奧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將前述電視劇播映合同所産生的實際收益全部轉讓給西安利奧公司。西安利奧公司請求依約支付轉讓費,吉林電視臺以該合同係“收視率對賭協議”,違反多家電視臺聯合發佈的《恪守媒體社會責任 反對唯收視率自律公約》為由進行抗辯。

  法院經審理認為:商事主體的行為均應遵守法律規定,誠信履行合同,遂判決吉林電視臺依約承擔給付責任。

  案例3:通化萬通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吉林省鑫路醫藥有限公司、江蘇百益制藥有限公司、通化市東昌區中興聯合大藥房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通化萬通公司係“萬通WT及圖”商標權利人。該商標在藥品上進行了廣泛的使用和宣傳,其銷售範圍覆蓋了我國大部分省份,已為相關公眾熟知。王洪艷于2016年11月28日取得“萬通必康”註冊商標,並於2017年3月10日將該商標授權給江蘇百益公司生産並銷售筋骨寧膏。鑫路醫藥公司與江蘇百益公司簽訂筋骨寧膏全國銷售總代理協議,銷售涉案商品。

  2017年12月22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萬通必康”商標在人用藥等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通化萬通公司以鑫路醫藥公司侵害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告訴,鑫路公司抗辯認為,在其銷售當時,涉案商品商標未被無效,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經宣告無效的商標自始無效,銷售者在存在主觀過錯的情況下,不能援引合法來源抗辯,其應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4:劉某與延邊東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劉某為“高麗村”文字商標權利人,並許可邊城酒業使用。該商標經大量宣傳,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邊城酒業自2007年起開始在大韓民國境內銷售“高麗村”白酒。東方生物科技公司2017年5月16日與大韓民國(株)成林簽訂了一份“OEM”合同書,約定(株)成林委託東方公司加工生産“高麗材”商標的白酒産品,生産加工的該産品全部由(株)成林回購。(株)成林與東方公司自2017年4月以來,通過電子郵件方式與東方公司協商和確定使用“高麗材”商標白酒的包裝、裝潢等設計。2017年6月,劉某發現涉案産品銷往大韓民國,遂提起告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東方公司並非單純接受(株)成林委託就其商標進行産品生産加工,而是在雙方合作過程中對産品設計有獨立的表意行為,參與産品包裝、裝潢設計,東方公司的生産行為已不僅僅屬於對商標進行物理貼附行為。同時,東方公司生産的被控侵權産品亦未完整使用案外人在大韓民國申請註冊的“高麗材”註冊商標,而僅僅突出使用了該商標的與“高麗村”商標極為近似的漢字部分,故東方公司的涉案生産行為已超出了僅接受委託生産貼附國外註冊商標産品而不在國內銷售、不具有國內産品來源區分功能的“定牌加工”的範疇。

  法院經審理認為:東方公司對其涉案生産行為未盡到其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且有對“高麗村”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主觀侵權故意,故東方公司生産的涉案産品雖不在我國國內銷售,但其欲通過規避我國法律規定以達到侵害“高麗村”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不當目的,其行為構成對劉某“高麗村”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5:樸某訴金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

  金某為琿春市“啊古青酒屋”的經營者。2015年6月,樸某開始與金某聯繫協商加盟“啊古青酒屋”事宜。後雙方簽訂了《琿春啊古青酒屋加盟合同書》的合同,樸某向金某支付了5萬元“加盟費”。樸某為經營飯店租賃了房屋,並按照金某經營的啊古青酒屋的店面風格進行了裝修,同時使用“啊古青”卡通形象圖形商標及“延吉市啊古青酒屋發展店”的名稱進行經營,但一直未辦理工商登記。

  在樸某經營飯店初期,金某向樸某有償提供了部分專用調料,並對樸某經營進行過一定的指導。後因樸某與金某發生糾紛,雙方中止了對《琿春啊古青酒屋加盟合同書》的履行,樸某將飯店牌匾名稱更換為“頑固酒家”,卡通形象圖形商標則繼續使用。

  樸某起訴請求確認雙方《加盟合同書》無效,並要求判令金某立即返還加盟費5萬元,並賠償樸某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的係由商標權、經營模式以及監督、管理、技術支持、服務等諸多要素構成的綜合關係,符合概括的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特點,雙方之間形成特許經營法律關係。但依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故雙方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後,實際履行合同的一方可向對方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案例6:山東華源萊動內燃機有限公司與宋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山東華源萊動內燃機有限公司係第382461號“萊動”註冊商標權利人。宋某在經營松原市寧江區拉林農機配件商店期間,從河北省保定市王某處購買萊內牌柴油機106台,將其更換“萊動”牌註冊商標後,假冒“萊動”牌柴油機進行銷售。宋某被人民法院以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山東華源萊動內燃機有限公司在此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宋某未經權利人許可,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放市場的行為,構成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且屬於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判決其按照違法獲利數額的兩倍確定賠償責任。

  案例7: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吉林市建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係“小米”註冊商標專用權人。2016年9月2日,小米公司發現建成通信公司銷售的産品外包裝上均帶有“小米”註冊商標,並對侵權行為進行了公證。經查,建成通信公司銷售的商品,並非小米公司或該公司授權單位生産的産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建成通信公司嚴重侵犯了小米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8:王某與永吉縣西陽鎮豐源糧米加工廠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王某係“豐竹”註冊商標專用權人。2007年5月30日,王某成立永吉縣萬昌鎮永豐糧米加工廠,經營糧食收購及加工銷售。2017年10月,永吉縣西陽鎮豐源糧米加工廠應客戶關某要求,購買600條印有“豐竹”註冊商標且其他圖案內容基本一致的大米外包裝袋。2017年11月1日,永吉縣西陽鎮豐源糧米加工廠向關某銷售案涉外包裝袋400條。

  經王某舉報,永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永吉縣西陽鎮豐源糧米加工廠的上述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認定永吉縣西陽鎮豐源糧米加工廠屬於擅自銷售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王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永吉縣西陽鎮豐源糧米加工廠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停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豐源糧米加工廠侵害了王某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判決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9:吉林市昊泰商貿有限公司與白山市渾江區錦豐煙酒商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2014年6月15日,牛欄山酒廠與昊泰商貿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許可昊泰商貿公司在特定區域內使用牛欄山酒廠的相關商標。對許可使用註冊商標地域內發生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昊泰商貿公司可以自行決定維權請求內容及維權方式。2017年1月18日昊泰商貿與吉林市慶良知識産權保護市場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侵權調查委託服務協議書》約定昊泰商貿公司將調查牛欄山商品和商標被侵權信息的事宜,委託吉林市慶良知識産權保護市場服務有限公司辦理。經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渾江分局送檢,錦豐煙酒商店銷售的涉案商品,並非權利人生産。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錦豐煙酒商店的行為侵害了權利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昊泰商貿公司依據許可使用合同,有權提起訴訟,依據昊泰商貿公司提供的侵權調查委託協議,對其合理維權費用,裁判予以保護。

  案例10:順邦公司與雙天公司、天興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

  順邦公司係“牽引式秸稈飼料撿拾揉搓成捆裝袋機”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1410086184.8)的專利權人。後順邦公司發現天興公司生産銷售的“天興牌9YT-180自動打捆機”使用了上述專利。

  法院審理認為:順邦公司係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權至今有效存續,依法應受到法律保護。經現場比對,被控侵權産品的技術方案落入了案涉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天興公司、雙天公司認可雙方是關聯企業、混同經營,結合二公司經營範圍及(2017)吉四證民字第5278號公證書證實的內容,法院認定天興公司、雙天公司共同實施了製造、許諾銷售、銷售被控侵權産品的行為。故判決天興公司、雙天公司停止製造、許諾銷售、銷售侵害案涉發明專利權産品的行為,並賠償順邦公司經濟損失71萬元。

長春晚報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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