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培育形成集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和生産于一體的科技創新集群,激發企業創新活力,促進科技服務業健康活躍發展,以創新發展帶動經濟轉型升級,長春新區決定設立“創新券”制度。為充分發揮創新券的作用,加強創新券的管理,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創新券是在新區科技創新服務平臺上發行的有價電子憑證,包括: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服務券、科技型小巨人企業認定服務券、知識産權服務券、研發服務券。用戶申領後可用於購買各類科技服務産品。創新券資金由新區財政列支,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據實列支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三條 創新券支持的科技企業和創業團隊,需符合如下標準:
(一)統計、工商、稅務關係在新區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管理規範,無不良誠信記錄;
(二)在新區各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業載體入駐的創新創業團隊。近兩年在市級以上創業大賽上勝出的前三名創業團隊可優先發放;
(三)科技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與接收創新券的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無任何隸屬、共建、産權紐帶等關聯關係;
(四)使用研發券的科技企業在滿足以上三項標準外,還需滿足以下兩項標準:
1.上一年度納稅額在20萬元以上;
2.具有經認定的自主知識産權證書(不包括外觀專利)。第四條申請成為創新券服務機構的企業需符合如下標準:
(一)統計、工商、稅務關係在新區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管理規範,無不良誠信記錄;
(二)遵紀守法開展生産經營活動,近兩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能夠向新區財政局、科創委等部門報送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四)能夠提供知識産權代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諮詢、科技型小巨人認定諮詢、儀器共享、檢驗檢測等服務;
(五)申請成為研發券服務機構的企業還需滿足以下標準:1.開展服務所需的實驗室及實驗設備為機構自有,設備總價值不低於200萬元。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實驗室及實驗設備對外提供服務的申請機構,應當出具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協議;
2.申請機構的主營業務為對外提供檢驗檢測等研發技術服務;
3.服務價格合理。
第五條申請成為創新券服務機構的高校、科研院所,需符合如下標準:
(一)位於長春市內;
(二)具備合規使用高校、科研院所相關儀器設備的資格;(三)服務價格合理。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六條 新區科創委是創新券的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策、宣傳推廣、組織實施、兌現撥付,研究確定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各開發區科技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創新券的推廣、解答、審核工作,同時將備案、申請、兌現等紙質資料匯集、整理、統計,簽字蓋章後報送新區科創委。創新券的推廣情況和審核工作將作為各開發區科技工作重要考核內容。
第七條 長春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生産力促進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可委託市場化專業服務機構運營,主要負責創新券的核報、交易撮合、諮詢服務、企業和機構的動態監測評價、數據的統計分析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創新券分類及額度
第八條創新券採取有價電子憑證的方式,有效期3個月(自企業申領創新券之日起至創新券流轉到服務機構之日止),必須在有效期內按規定使用。有效期內未能使用的創新券自動作廢。創新券不得轉讓、買賣和重復使用。
第九條 創新券的類型及相應服務:
(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服務券。用於購買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需的諮詢策劃、方案撰寫等服務。每戶科技企業每年申請額度為5萬元。
(二)科技型小巨人企業認定服務券。用於購買科技型小巨人企業認定申請的諮詢策劃、方案撰寫等服務。每戶科技企業每年申請額度為1萬元。
(三)知識産權服務券。用於購買專利的授權、運營等服務,包含軟體著作權、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3類,單筆補貼額度為長春新區科技研發服務合同金額的50%,每戶每年使用知識産權服務的總額度不超過10萬元。軟體著作權單筆補貼上限500元,每戶每年額度不超過5000元;實用新型單筆補貼上限1000元,每戶每年額度不超過1萬元;發明專利單筆補貼上限3000元。
(四)研發服務券。主要用於企業新産品、新技術研發過程中所需的儀器設備使用、分析測試等服務。研發服務券的補貼比例為長春新區科技研發合同金額的50%,每戶科技企業每年申請額度不超過5萬元。
第十條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生産和對外服務過程中的批量檢測不納入創新券的支持範圍。
第五章 申領與使用
第十一條符合創新券申領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可登陸新區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在線註冊後選擇申領創新券的類別並提交相關材料,由中心在線審核通過後,發放創新券。創業團隊需以其入住的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載體同意申報。
第十二條申領創新券的科技型企業需要在線提交以下材料(掃描件):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或提交三證合一後的營業執照副本,最近一期完稅材料;
2.企業法人及實際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三條申領創新券的創業團隊除提交其所在創新載體的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掃描件):
1.團隊負責人身份證;2.創業團隊獲獎證書;
3.創業團隊與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的合作協議。
第十四條科技型企業必須據實在線填寫新區科技企業登記表並每半年更新一次數據,數據不準確、不真實或不及時更新將失去全部或部分創新券的申領資格。
第十五條科技型企業登陸新區科技創新服務平臺,根據自身需求在線選擇相應服務機構。對於達到使用標準的企業,服務平臺直接生成服務協議、創新券支付協議。對於不完全達到標準的企業,企業與服務機構可通過線上聯繫、線下洽談的方式達成服務意向,雙方共同確認後通過服務平臺形成服務協議、創新券支付協議。服務機構需嚴格按協議為企業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六條服務機構和企業所下訂單,應當通過長春新區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確認,簽訂服務協議,不可先提供服務,後補訂單,否則視為無效訂單,創新券不予兌現。
第六章 兌現與要求
第十七條創新券的兌現工作每季度集中進行一次。服務協議項目完成後,由服務機構發起兌現申請並提交材料。各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對兌現材料給予初審意見並匯總後,由新區科創委進行最終審核。最終審核未通過的訂單,不予兌現。
第十八條 創新券兌現所需材料(掃描件):1.服務協議、創新券支付協議;
2.服務項目取得的成果確認材料;
3.其他能夠證明服務真實發生的材料。第七章 資金撥付
第十九條新區財政每年安排創新券專項資金2000萬元。在運行過程中,如需調整由中心提出申請,經新區科創委、財政局審核同意後,在下一年度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創新券專項資金按季度撥付,每次撥付500萬元,財政局于每季度末撥付至中心專用賬戶。中心在下一季度第一個月按實際發生金額兌付。如有資金結余流轉至下一年度。下單後企業遷出新區,創新券不予兌現,服務費需由企業自行支付給仲介機構;超額度下單或重復下單需企業自行支付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創新券實施過程中,專項資金兌付需嚴格遵照新區財政局相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八章 投訴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服務機構與企業簽約後,如拒不提供服務或不能提供符合標準的服務,企業可在線投訴。中心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對投訴情況進行調查。一經核實,中心將依法追回已支付給服務機構的費用並返還企業,取消該機構的服務提供應商資格,並將其列入信用管理體系黑名單。
第二十三條 服務機構完成服務並達成協定目標後,如企業不配合創新券的兌現,服務機構可在線投訴。中心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對投訴情況進行調查。一經核實,由中心協助服務機構進行兌現。對惡意不配合的企業,中心有權取消其再次使用創新券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企業和服務機構可在線就中心不符合創新券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新區科創委投訴。新區科創委接到投訴後,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調查和處理意見書面告知。
第九章 監督機制
第二十五條 新區科創委每年對創新券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總結,並確定下一年度創新券發放規模、額度及重點支持方向。中心對服務機構進行考核評價,評價體系及年度評價結果在科技服務平臺公佈。對於服務水準優秀、服務品質優良、服務態度良好的機構給予獎勵,對於不按規定提供服務、服務效果差、服務效率低的機構,取消服務資格。對於不如實在長春新區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填寫和更新企業數據的企業,取消申請資格。
第二十六條創新券供需雙方納入新區誠信管理體系。在創新券申請過程中,科技型企業、創業團隊、服務機構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對於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或違反創新券管理辦法的企業、創業團隊、服務機構,新區將依法追回資金,將其列入黑名單並在媒體上公告,不再給予任何支持。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創新券申請企業及個人的合法權益,參與創新券申請、兌現及管理的各單位和人員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違反保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將不得再參與創新券的任何工作,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長春新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修訂)》(長新管發﹝2018﹞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