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府通告〔2019〕4號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人民大街歷史文化街區進行改造提升的通告
為了貫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要求,提升城市風貌品質,營造宜居生活環境,依據《長春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條例》和《長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人民大街歷史文化街區進行改造提升。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改造提升工程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通告。
二、改造提升工程範圍:人民大街歷史文化街區(北起長春站站前廣場,南至南四環,全長12公里)保護範圍內以及劃定的與人民大街橫向垂直各街路的拓展區,具體範圍以改造提升工程建設實施範圍為準。
三、改造時間:自6月25日開始,至9月30日前完成。
四、以“凈化、序化、綠化、美化、亮化”為重點,從建築立面、廣告牌匾、道路及設施、環境景觀、亮化照明等方面進行改造提升。主要內容有:
(一)建(構)築物的産權人(使用人)應當限期自行拆除改造範圍內的違法建(構)築物。逾期未拆除的,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二)改造提升範圍內建築外立面形式、色彩等嚴重影響歷史文化街區風貌的,産權人(使用人)可自行進行方案設計,經審定後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實施,或者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進行設計、實施,産權人(使用人)應當做好改造的配合工作。對立面殘缺、破損、褪色、污舊等的建築,由産權人(使用人)自行進行修補復原及清洗凈化。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建築改造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三)對改造提升範圍內設置的不符合《長春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條例》《長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及《長春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等規定的廣告和牌匾,應當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對因拆除廣告和牌匾而導致建築破損的,産權人(使用人)應當進行修復。
(四)對改造提升範圍內佔用車行道、自行車道、人行步道及城市公共綠地的停車位(場),應當限期恢復。逾期未恢復的,將依法予以處罰。確需保留的停車位(場)應當依法進行審批,並按規定改為收費式停車位(場)。
(五)挖掘改造提升範圍內建築和街巷角落、縫隙空間進行綠化、美化。恢復規劃綠地及道路綠帶,補植裸土和植被貧瘠、缺失的綠地。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具備綠化、美化條件的,責任單位應當依法做好綠化、美化等工作。
(六)改造提升範圍內無安保、保密要求的院落圍墻,産權人(使用人)應當配合拆除院落圍墻。施工圍擋應當按照規劃用地界線進行建設,風格樣式應當與街路環境品質相協調。對違法佔用街路公共空間的施工圍擋,産權人(使用人)應當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七)改造提升範圍內的産權人(使用人)應當保持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清理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和各類雜物,對庭院內超高土進行清理平整,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者硬化鋪裝。
(八)改善改造提升範圍內的道路交通環境,改造沿線自行車道、人行步道,對重點路口實施交通渠化改造,規範沿街單位出入口位置。
(九)依託軌道交通站點,調整優化公交線路。改造提升範圍內的公交站亭、站牌應當按照統一標準設計和建設。對未按統一標準設計和建設的公交站亭、站牌予以拆除,並由市交通運輸局按照行業標準、規範重新設計和組織建設。
(十)對改造提升範圍內的市政、交通、人防、地鐵、通信等地下管網和架空線路及相關設施進行優化整合和美化改造,地下管線和架空線路的産權單位、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工作。對於無主的地上管線和架空線路,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清除。
(十一)提升改造範圍內沿線路燈等功能照明品質,重點實施標誌性建築、歷史建築、環境景觀等亮化工程,産權人(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亮化工程施工建設。
五、對改造提升過程中,阻撓、妨礙工程施工或者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會同市公安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林業和園林局、朝陽區人民政府、南關區人民政府、寬城區人民政府、市軌道交通集團、市通信管理辦公室和市供電公司組織實施。
七、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