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2018年度行政審判白皮書 全省法院受理13582件各類行政案件
長春晚報7月29日訊(記者 海濤 通訊員 楊迪 王潔瑜):26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白皮書),全面梳理和總結201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審查的總體情況,併發布了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十大典型案例。
據了解,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類行政案件13582件,同比增長15%,審結12599件,同比增長9%。從審理情況來看,一審調撤率22%,一審行政機關敗訴率28.8%,一審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25.2%。全年共向行政機關發出司法建議92件,涉及國土、住建、社保、環境、水利等方面,其中65件得到行政機關的反饋,反饋率達到71%。2018年全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類型主要集中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治安行政處罰、社會保險、城建、行政協議、集體土地徵收等領域。
另外,由於環保督察力度的加大,2018年環保強拆案件數量大幅度上升;由於環境公益訴訟工作的深入,行政機關加強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土地處罰類案件和違建強拆類案件增幅較大。
同時,在發佈會上,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還發佈了全省法院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涵蓋了行政賠償、徵收補償、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登記等多個類別的行政行為,涉及到長春有兩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訴長春凈月區管委會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王某于2002年與吉林農業大學簽訂土地租用協議,租賃土地用於溫室種植,並一直使用該地至2014年。2010年,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凈月管委會)與吉林農業大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補償合同》,將包括王某使用土地在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予以收購,又對收購土地範圍內的情況進行了踏查摸排,製作了一份《拆遷房屋、附屬物登記表》,王某及親屬並未在該踏查表上簽字。2014年3月,在王某與凈月管委會未就補償問題達成協定,在未經任何評估以及行政裁決的情況下,凈月管委會下屬的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組織人員對王某的房屋及地上附屬物進行了拆除。王某請求確認凈月管委會行政強制行為違法並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認為,凈月管委會行政強制執行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程式,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凈月管委會在作出案涉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時,並未採用錄影、公證等方式固定證據,既導致王某在客觀上無法就案涉標的物的種類充分舉證,又使得案涉標的物無法通過鑒定評估的方式確定價值,故人民法院最終依法適用司法自由裁量權,認定本案賠償範圍應當包括地上建築、溫室大棚內葡萄、室外樹苗以及王某自案涉違法行政行為發生至今的擴大損失,對樹苗的數量及單價以及葡萄的畝産、價格酌情判決賠償數額。
案例二:吳某訴長春經開區管委會履行徵收補償法定職責案
基本案情:吳某係原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小河沿子村十二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小河沿村小河沿屯擁有宅基地兩處、産權房屋兩處及地上附屬物若干,曾用於經營。2011年,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經開管委會)對小河沿子村十二社集體土地進行徵收。在三次啟動徵收補償程式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又自行撤回後,經開管委會于2014年認為吳某使用的土地及地上物不在徵收範圍內,遂停止對吳某的徵收。吳某不服,要求經開管委會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此時,小河沿子村十二社除吳某等極個別村民外,都已通過徵收、村民改居民、土地收儲等方式解決了安置補償或者土地視為國有土地後的土地使用權問題。吳某案涉房屋已不具備生活條件,房屋左右鄰居房屋已被全部拆除,河道管理部門在案涉房屋附近立有多個“河湖水系控制線”石樁。案涉房屋及附屬物的存在明顯影響了該區域公共道路建設及環保綠化工作。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認為,經開管委會的多個行政行為之間明顯存在內在邏輯矛盾問題,是造成吳某案涉土地使用權處於不利狀態的直接原因,也是吳某案涉房屋及其他財産不良現狀的重要原因,最終判令其參照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規定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