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違規露天焚燒秸稈 最高可追刑責 《長春市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長春日報12月16日訊(記者 楊洪倫 通訊員 李春暉):養殖合作社、養殖場、養殖戶、秸稈飼料企業開發利用秸稈飼料,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貼;違反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長春市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等都作出明確規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責任主體。《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目標責任制,制定考核制度,逐級簽訂責任書,明確目標任務,強化責任落實。
秸稈禁燒區內不得露天焚燒秸稈。《條例》規定,應建立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組五級網格化秸稈露天禁燒監管體系。長春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定長春市秸稈禁燒區劃定方案,經長春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在秸稈禁燒區內,任何時間都不得露天焚燒秸稈。
政府予以資金補貼,促進秸稈“五化”利用。《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有利於秸稈綜合利用産業發展的扶持政策,積極推進秸稈全量化利用示範項目建設,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秸稈利用企業為龍頭、農業經營主體和廣大農民參與的秸稈綜合利用機制。
違規露天焚燒秸稈可處罰款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