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長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醫療救治秩序,依法嚴厲打擊危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現就依法嚴厲打擊危害疫情防控12類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間,從疫區或者途經疫區往返長春的人員,不遵守隔離觀察要求,24小時內不向社區網格員、居(村)委會或不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告涉疫信息的。
二、舉辦紅白喜事和聚餐、聚會、廟會、廣場舞等人員聚集活動的;與非家庭成員在家中、私人場所或公共場所進行聚餐、聚眾打牌和打麻將等活動,不聽勸阻的。
三、餐飲、KTV、遊戲廳、棋牌室、網吧、影院、浴池、舞廳以及家禽家畜屠宰等人員密集行業場所、企業不按有關要求停業的。
四、出入企事業機關單位、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阻的。
五、擅自進出已經依法封閉隔離的居民小區、單位、村屯,不聽勸阻的。
六、就醫期間隱瞞涉疫信息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進入公共場所的;故意隱瞞涉疫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七、賓館、旅店、出租屋等不實名登記的;公寓、民宿和建築工地、單位集體宿舍等不及時報告涉疫人員信息的。
八、阻礙人民警察、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控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開展疫情防控工作以及侵害其人身安全的。
九、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隔離區,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的;編造、傳播與疫情有關虛假信息的。
十一、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生産、銷售偽劣防治、防護産品、物資的;生産、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假藥、劣藥的。
十二、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對以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上述違法行為,應撥打公安機關110報警電話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對舉報人給予2000元至5000元獎勵。
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