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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戰“疫”:不按規定集會要承擔法律責任

2020-02-07 09:36:11  |  來源:吉林日報  |  編輯:田東艷   |  責編:孫東臨

  原題:依法戰“疫”⑥不按規定集會要承擔法律責任

  吉林日報2月7日訊(記者 王超):應急響應強調,加強大型活動管理。實施審批備案管理,進行測溫、篩查,佩戴口罩。對此,吉林日報邀請吉林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吉林常春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孫柏松律師進行解讀。

  記者:疫情防控期間,如有不按有關規定集會,或者在活動中不佩戴口罩等行為,是否違法?該如何處置?

  孫柏松:上述行為違法,情節嚴重者構成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不論是大型活動的組織者還是參加者,不服從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佈的命令、決定,不依法採取相關防控措施,輕者會受到治安處罰,重者會受到刑事處罰。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間發現有違反疫情防控措施、決定或者命令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孫柏松提醒廣大市民,在重大疫情面前,大家需要眾志成城、科學應對、群防群控,自覺遵紀守法,共同戰勝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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