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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的意見

2020-02-17 09:23:07  |  來源:吉林日報  |  編輯:田東艷   |  責編:孫東臨

  吉林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的意見

  (2020年2月13日)

  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賦予省級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為切實把省級以下政府需要的權力有效地放給省級以下政府,優化省級以下政府的權力結構和配置,推動政府權力協同化、集約化,促使政府審批監管服務更加貼近基層和群眾,不斷激發活力和效力,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健康快速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準確把握深化“放管服”改革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的總體方向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緊緊圍繞習近平總書記對東北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持續優化政府職責體系,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産力。按照吉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及十一屆吉林省委歷次全會的部署,圍繞“三個五”發展戰略和“一主、六雙”區域協調發展空間佈局,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省級政府與省級以下政府的關係,全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微觀事務管理,堅持全面放權與重點授權並重,著力擴大省級以下政府在投資審批、政務服務、社會管理等方面自主權,加快形成權界清晰、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職能體系,不斷增強經濟社會發展活力,推動吉林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

  (二)基本原則。

  ——依法依規、能放盡放。按照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著力厘清應放權力底數和需放權力底數,並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修訂完善相銜接,從實際出發,能放盡放,切實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

  ——積極穩妥、定向放權。變“端菜”為“點菜”,充分聽取省級以下政府對自主權的需求,統籌謀劃,定向放權,選擇部分省級以下政府先行先試,有序推進。

  ——同權同責、權責統一。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有權,授權與授責相一致。賦予省級以下政府統籌發展相應發展權力,明晰應當履行的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問責機制,做到有權有責、權責對等。

  ——賦權限時、到期調整。凡是定向賦權事項,全部明確賦權期限,最低期限1年,期滿後由賦權部門根據實施效果評估情況向本級政府提出延期或調整意見。

  ——總體設計、協同推進。既要注重頂層設計,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又要考慮省級以下政府所需和制約因素,實現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序銜接,合理把握改革力度和節奏,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三)實施步驟。

  本意見印發後立即啟動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改革工作,選擇1-2個市(州)開展試點;首批試點市(州)根據本意見,選擇1-2個縣(市、區)開展賦予更多自主權改革試點。2020年,開展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改革評估,總結改革經驗。條件成熟後,適時將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改革在全省全面展開。

  二、深刻領悟深化“放管服”改革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的重要意義

  (四)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優化各級政府權力結構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任務,是轉變政府職能的根本前提。深化“放管服”改革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構建新的政府權力結構,省級政府部門側重於統籌協調、規劃管理、政策法規、標準規範和監督檢查;省級以下政府部門強化執行和執法監管,做好直接面向企業和群眾的服務和管理。各級黨委、政府要根據機構改革和政府部門職能設置情況,堅持權力向基層一線傾斜、人才裝備向基層一線傾斜、監管力量向基層一線傾斜,加快理順機制,合理匹配資源,切實提高政府審批、監管、服務效率。

  (五)降低制度性成本。降低企業和群眾到政府辦事成本、節省時間、提高效率,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的根本目標。省級政府部門要合理確權,把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特別是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或省級以下政府實施更加方便的職能,科學地下放到省級以下政府,確保權力放到該放的層面。省級以下政府要結合本級政府職能屬性和實際工作需要,深入研究,反復論證,提出本層級政府能夠“用得著”“接得住”“扛得起”“落得實”的真正權力所需,確保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改革更有針對性和實效性。各級政府要站在讓企業多用時間跑市場、少費功夫跑政府的高度,著力拆除政府審批、監管、服務的“隱形門”“旋轉門”,營造高效透明的政務環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實改善營商環境。

  (六)增強發展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的根本任務在於激發各層級政府幹事創業熱情,提高審批、監管、服務效率,增強經濟社會發展的品質和速度。要充分發揮市(州)政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統籌推動和引領作用,圍繞“一主、六雙”區域協調發展空間佈局和地方特色産業發展,依法依規有針對性地下放或委託一批審批服務和綜合監管權力,強化市(州)政府“終極審批”職能。大力探索擴權強縣改革新路徑,在不改變管轄關係的基礎上,注重減少省、市兩級政府審批事項,減少對縣域發展的束縛,擴大縣級政府自主權。推動開發區升級,在保持管轄關係的前提下,採取分類施策、動態管理,賦予更多自主權,促進開發區在投資建設方面實現“平面化”審批,加快推動省級以上開發區跨越升級,營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促進區域經濟高品質發展。

  三、建立健全深化“放管服”改革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的落實機制

  (七)認真做好銜接落實。自放權決定公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放權部門要與承接部門完成調整事項的交接工作(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下放實施的事項,自下放之日起,相關法律責任一併由承接部門承擔,權力原實施部門負責相關行政職權事項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對委託實施事項,委託與被委託部門要在充分研究協商的基礎上,依法簽訂書面委託協議,細化明確委託事項具體內容、執行方式、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劃分、監管措施、委託期限等內容。事項下放或委託後,原實施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佈調整實施事項的承接部門、交接日期、具體內容及責任等。

  (八)確保全面徹底移交。賦權決定生效後,要堅決杜絕放權部門“戀權”,受權部門“望權”現象發生。省級政府部門在移交行政職權事項時,要制訂工作方案,將調整實施事項的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表證單書及標準化成果等一併移交,並及時完善有關事項審批標準、技術規範等。改革中削減的審批服務環節全部實行告知備案即辦制。涉及使用國家垂直信息系統或需要與中央部門進行業務對接的,要幫助受權地區做好協調銜接工作。涉及原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在實施過程中需徵求省級其他相關部門意見的事項,要做好橫向和縱向的銜接,確保落實到位。

  (九)加強授權後的培訓指導。省級政府放權部門要在下放權限的同時,加強對省級以下政府部門承接下放權限工作的指導和培訓,採取集中辦班、專題培訓、對口輔導、巡迴指導等方式,對相關改革政策措施、操作流程等進行詳細解讀,提高省級以下政府承接能力,解決好“接、放、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改革取得實效。

  (十)依法依規推進。涉及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授權及行政執法事項執法主體變更事宜,由有關部門會同省司法廳依法按程式辦理。自交接之日起,由受權地區各承接部門負責辦理相關事項;省級政府部門已受理的繼續完成辦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後,省級政府部門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吉林省委編辦、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備案。

  (十一)積極穩妥實施。被賦予更多自主權的省級以下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及時將承接的行政職權事項納入部門權責清單管理,明確任務分工,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承接部門在交接過程中要制訂具體實施措施,主動配合賦權部門做好調整實施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嚴格依法規範辦事行為。

  (十二)密切跟蹤評估。要密切跟蹤調整事項實施情況,通過日常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切實加強對調整實施事項的監管,及時指出承接部門存在的問題。吉林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要組織省級政府賦權部門對賦權事項實施情況開展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向吉林省政府提出調整完善實施事項清單建議。

  (十三)強化問責問效。堅決禁止“放權自由落體”“有權就是任性”等行為發生。各級政府公佈放權清單後,要組織專門力量,加強對明放暗不放、放責不放權、放虛不放實等問題的監督檢查,確保真放權、放實權。受權部門不能行權過度,要及時對行權情況向授權部門備案,及時對行權中存在的問題請示彙報。對放權不實、被動應付、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要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並按相關規定予以嚴格問責。

  四、全面加強深化“放管服”改革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工作的組織保障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推進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重大意義,認真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要求和任務,切實把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統籌推進本地區、本部門的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工作。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健全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工作領導體制和運行機制,加強對本級政府部門及所轄地區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部署,精心組織安排,確保按要求完成任務;涉及多個部門的任務,牽頭部門要負總責,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

  (十五)加強宣傳引導。省、市、縣要採取多種形式,積極宣傳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改革,營造良好氛圍。特別是受權地區,要通過多種渠道,宣傳受權情況,結合“項目服務秘書制”“領辦代辦制”等改革措施,主動向企業和群眾推介受權事項,擴大本地區助力投資興業政策措施的影響力,增強改革效果。

  (十六)加強督促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貫徹落實本意見的監督檢查,確保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工作取得實效,確保各項任務和措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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