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社保〔2020〕8號
各市(州)、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各縣(市)社會保險局:
為貫徹落實《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20〕12號),制定《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經省局黨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社會保險局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開發佈)
(聯繫單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管理處)
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20〕12號),切實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免、減、緩、返、降”政策實施和各項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關於免征社會保險費
第一條 範圍 參保繳費時間在2020年6月30日前的中小微企業(含享受“個轉企”政策的企業和2020年2月1日以後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第二條 期限 對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費款所屬期為2020年2月至6月期間的單位繳費部分免予徵收。
二、關於減半徵收社會保險費
第三條 範圍 參保繳費時間在2020年4月30日前的大型企業(含2020年2月1日以後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第四條 期限 對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費款所屬期為2020年2月至4月期間的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徵收。
三、關於緩繳社會保險費
第五條 範圍 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申請前連續3個月以上累計虧損,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或無法正常生産經營僅為職工發放生活費的,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
第六條 期限 緩繳執行期限為2020年2月至12月,緩繳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第七條 申請受理
1.對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可按照《吉林省用人單位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管理暫行辦法》(吉政辦發〔2017〕70號)提出延期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申請,無需履行抵質押相關程式。
2.2020年2月起,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可通過登錄吉林省社會保險局網站(http://jlsi.jl.gov.cn)填報《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審核表》,並提供單位生産經營困難情況説明及2020年2月份以來的單位財務報表、工資和生活費發放明細。
3.參保單位每月20日以前提出申請的,經認定後從申請當月起緩繳;21日以後提出申請的,經認定後從申請次月起緩繳;申請當月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認定後從申請次月起緩繳。
第八條 審批程式
1.申請緩繳的參保單位需將緩繳相關材料報送至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參保地社會保險局集中統一將各參保單位申請緩繳材料送至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有關規定,依據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結合參保單位綜合情況提出審核意見,于每月21日前將《申請延期緩繳社會保險費單位名單》(附件2)及參保單位緩繳相關材料報省社會保險局進行復核。
2.省社會保險局按照相關規定提出復核意見後,將《申請延期緩繳社會保險費單位名單》(附件2)及參保單位緩繳相關材料統一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
3.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批准後,省社會保險局于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報省財政廳備案,並反饋至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將《准許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通知書》發送至參保單位,並簽訂《用人單位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可通過吉林省社會保險局網站下載填報)。
第九條 緩繳辦理
1.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在與參保單位簽訂《用人單位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後,辦理參保單位緩繳,並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標識登記,緩繳期內不收取滯納金。
2.緩繳期滿後,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應及時告知參保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緩繳的參保單位在2020年12月底前補繳欠繳社會保險費,不收取滯納金,超期補繳的,按《社會保險法》規定加收2021年1月1日至補繳欠費到賬前的滯納金。
四、關於企業穩崗返還
第十條 範圍
1.普通穩崗返還。生産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産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疫情防控期間,裁員率不超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的中小微企業;30人(含)以下且裁員率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的參保企業。
2.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主要適用於2019-2020年出現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且不屬於去産能、“僵屍”以及失信範圍的企業。各地可根據企業納稅、進出口、生産經營、利潤等核定項目,綜合考慮失業保險基金支撐能力和企業困難情況,制定核定依據和辦法,重點支持受疫情影響較大、積極復工和符合産業發展方向、吸納就業多的龍頭企業,傾斜支持醫療物資、公共事業、群眾生活必需等物資保障供應企業。
第十一條 期限和標準 穩崗返還實施期限至2020年12月末,普通穩崗返還標準為企業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返還標準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
第十二條 普通穩崗返還程式
1.企業通過數字證書或“吉林e章通”(手機盾)登錄吉林省社會保險網上經辦大廳申請普通穩崗返還。
2.各級社會保險局通過“穩崗返還網上審核信息查詢”介面,查詢企業網上經辦(手機盾)申報信息,根據申報企業ID,在“穩崗補貼審核”介面進行審核。
3.根據“信用中國”及相關部門提供的信息,剔除失信、“僵屍”、不符合國家和所在區域産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的企業。
4.審核通過後,由社會保險局對企業名單和資金數額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5.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放企業穩崗返還資金。
6.及時做好享受穩崗返還企業實名制信息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 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程式
1.企業向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要求的證明材料。
2.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對申報企業參加失業保險繳費及裁員等情況進行核實,並根據“信用中國”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情況,剔除失信企業。
3.各統籌地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核。
4.各級社會保險局對審核合格的企業名單和資金數額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5.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放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資金。
6.及時做好享受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穩崗返還企業實名制信息登記工作。
五、關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第十四條 延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比例之和為1%(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為0.7%、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0.3%)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第十五條 延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工傷保險階段性降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按照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個月以內的統籌地區,不調整費率,執行原費率(2018年4月費率,下同);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原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含)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原費率為基礎下調50%的原則測算,各地社會保險局提出費率調整意見,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並按程式報批通過後,自2020年5月1日起執行。
六、關於參保單位類型劃分
第十六條 劃分類型 按減免政策實施需要,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單位進行類型劃分。參保單位類型具體為:
1.大型企業;
2.中小微企業;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4.事業單位;
5.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在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類型劃分範圍。
第十七條 劃定辦法
1.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劃定。依據統計部門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以下簡稱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和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以下簡稱國統字〔2017〕213號文件)有關規定確定的企業類型名錄,與參保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含組織機構代碼)、參保方式等參保情況進行比對核實,確認一致的直接採用,提出審核意見並逐一完善相關參保類型信息。
2.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劃定。依據民政部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有關規定明確的民辦非企業和社會團體登記名錄,與參保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含組織機構代碼)、參保方式等參保情況進行比對核實,確認一致的直接採用,提出審核意見並逐一完善相關參保類型信息。
3.事業單位劃定。依據機構編制部門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等有關規定明確的事業單位登記名錄,與參保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含組織機構代碼)、參保方式等參保情況進行比對核實,確認一致的直接採用,提出審核意見並逐一完善相關參保類型信息。
4.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劃定。各級社會保險局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同時參加失業保險或工傷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劃分為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提出審核意見並逐一完善相關參保類型信息。
5.無法通過相關部門提供名錄確定類型的單位,各級社會保險局需通過與市場監管、民政、編制、稅務、工信等部門進行信息共享,核實完善確認單位名稱、統一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結合單位參保方式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並逐一完善相關參保類型信息。
6.對相關部門尚未確定單位類型、參保登記信息無誤的單位,各級社會保險局根據單位現有參保登記、申報等信息數據,按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統字〔2017〕213號文件規定進行劃型,相關數據信息以2019年底為準。現有數據信息無法滿足單位劃型需要的,不增加單位事務性負擔,實行告知承諾制,各級社會保險局依據單位填報的《中小微企業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劃型承諾書》(附件3)所承諾的本單位類型,提出審核意見。其中,對失信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可在“信用中國”網站查詢),不實行承諾制,由各級社會保險局根據企業實際用工、生産經營、納稅等情況認定,提出類型劃分審核意見。
7.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具體減免費款計算辦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佔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8.隨同大型企業(集團)參保登記、繳費的下屬子公司(分公司)或代管單位等(簡稱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符合中小微企業劃型條件的,可以申請按照中小微企業免征社會保險費,由大型企業(集團)及其子公司共同自行承諾申報,填報《大型企業(集團)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劃型承諾書》(附件4)。非獨立法人的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類型劃型,由社會保險局向參保單位發出《關於請提供非獨立法人參保單位上級單位企業類型的函》(附件5),按照上級單位類型進行確認。
9.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劃型結論作為同一單位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劃型結論。
第十八條 審批程式 各級社會保險局將本地單位類型劃分審核意見匯總報省社會保險局審核,省社會保險局統一審核匯總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參保單位類型劃定後,政策執行期間原則上不做變更,確有異議的可由參保單位提供2019年12月實際從業人數、營業收入、資産總額等材料申請變更劃分類型。
七、關於社會保險費退款返還
第十九條 原則 已繳納減免期間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各級社會保險局應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準確確定減免部分的金額。對中小微企業優先選擇直接退費,必要時也可尊重企業意願選擇;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各級社會保險局要與參保單位溝通協商,尊重參保單位的意願和選擇,可衝抵以後月份的繳費,也可退回。
第二十條 登記 各級社會保險局要針對企業退費事項逐一電話回訪,確認退費意願後進行電話回訪登記,無需企業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程式 各級社會保險局批量匯總企業退款金額,填制“社會保險基金用款審批單”,後附退款企業明細信息(包括:企業名稱、賬號、開戶行),履行退款審批程式後,予以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條 核算 各級社會保險局要根據退款資金使用需求,積極協調同級財政部門落實資金,及時辦理退款。要根據退款金額進行賬務處理,衝減當期社會保險費收入,並將退款結果及時反饋。
八、關於調整繳費基數核定
第二十三條 繳費基數核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印發的《關於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9〕169號)有關規定,以單位職工繳費工資之和核定用人單位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九、關於個人繳費
第二十四條 個人繳費 本次減免政策是對適用對象在政策執行期限內單位繳費部分應繳納的減免,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減免期間參保單位需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參保單位應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確有特殊困難的,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並由企業提供相關説明材料及承諾書後,可申請緩繳單位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並按單位繳費部分審核審批程式同步辦理。
第二十五條 個人權益記錄 對減免期間按時繳費的參保單位,各級社會保險局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職工在緩繳期間如遇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領失業保險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賬戶清算業務的,參保單位需要單獨為職工辦理繳費手續,保障職工權益不受影響。涉及緩繳個人繳費部分的,緩繳期間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
十、關於社會保險待遇支付
第二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實施階段性減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待遇。參保單位緩繳保費期間,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各級社會保險局初審,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預發基本養老金,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正式審核、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佈後重新核算,實行多退少補。
第二十七條 失業保險待遇支付 實施階段性減免失業保險費政策,不影響失業人員正常享受失業保險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實施階段性減免、緩繳工傷保險費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工傷保險待遇涉及到職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的,暫按緩繳前繳費情況預發,待疫情結束補繳工傷保險費後,重新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十一、關於風險防控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內控管理 各級社會保險局要加強內部管控,通過信息管理系統辦理業務,嚴禁手工操作,對各項政策措施要嚴格落實到位。
第三十條 監督管理 各級社會保險局要通過經辦大廳、網站、公眾號等多種渠道,對相關企業劃型結論進行公示,確認一批公示一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投訴舉報渠道,面向社會徵集參保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減免資質等問題線索。
第三十一條 違規處理 發現參保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減免資質等違規違法問題時,要嚴肅處理,並及時報告。
十二、關於預算調整及運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 原則 各級社會保險局要嚴格按照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相關政策規定,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基金支出預算進行相應調整。本著實事求是總體原則,在各項社會保險費“免、減、緩、返、降”的範圍和期限內,合理預測基金收支,全面完整、真實準確地反映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支出和結余變化調整情況,不得隨意擴大調整範圍。同時,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調整工作程式,保證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的編制品質和編報進度。
第三十三條 範圍 針對社會保險費“免、減、緩、返、降”政策實施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基金結余等相關指標帶來的影響,對2020年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進行調整。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養老保險費徵繳收入、地方財政補助收入等基金收入預算調整。
2.失業保險包括基金收入、基金支出預算調整。其中,基金收入包括失業保險費徵繳收入預算調整,基金支出包括失業保險待遇支出、穩崗返還支出預算調整。
3.工傷保險包括工傷保險費徵繳收入預算調整。
第三十四條 方法 編制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草案)時,應嚴格按照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相關政策規定,對相關指標進行分類測算分析,並相應調整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1.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草案)時,應嚴格按照參保單位類型劃分標準、減免範圍、減免期限分別進行測算,對受階段性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策影響的相關指標進行合理分析測算,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徵繳收入預算。
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財政補貼收入調整方案(草案)時,應依據缺口分擔機制,對當年實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後産生的基本養老金髮放缺口進行測算,適當調整地方財政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貼收入預算。
2.編制失業保險費徵繳收入預算調整方案(草案)時,應嚴格按照參保單位類型劃分標準、減免範圍、減免期限分別進行測算,對受階段性減免失業保險費政策影響的相關指標進行合理分析測算,調整失業保險費徵繳收入預算。
編制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預算調整方案(草案)時,應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8號)和《關於印發<吉林省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經辦規程(暫行)>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1號)、《關於進一步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2號)、《關於進一步加快疫情期間失業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3號)相關規定要求,對於失業保險待遇、穩崗返還支出做出測算,調整失業保險支出預算。
3.編制工傷保險費徵繳收入預算調整方案(草案)時,應嚴格按照參保單位類型劃分標準、減免範圍、減免期限分別進行測算,對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影響的相關指標進行合理分析測算,調整工傷保險費徵繳收入預算。
第三十五條 程式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的編報程式,應按照2020年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編報職責和程式進行。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調整程式
採用“三級測算、省級編制、二上一下”的形式,各市(州)、縣(市)社會保險局依照有關要求和省級審核意見,逐級編制202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由省社會保險局匯總形成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核,由省財政廳聯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經省政府同意後,報省人大批准。
2.失業保險基金預算調整程式
採用“三級測算、省級指導、市州編制、二上一下”的形式,各市(州)、縣(市)社會保險局依照有關要求和省級審核意見,逐級編制2020年失業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由市(州)社會保險局匯總形成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同級財政部門聯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報同級人大批准,並分別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社會保險局備案。
3.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調整程式
採用“三級測算、省級指導、市州編制、二上一下”的形式,各市(州)、縣(市)社會保險局依照有關要求和省級審核意見,逐級編制2020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由市(州)社會保險局匯總形成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同級財政部門聯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報同級人大批准,並分別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社會保險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做好基金風險預測分析 各級社會保險局要進一步強化基金運行風險的預測分析和監控預警,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彙報社會保險相關政策及資金運行情況,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快速落地落實,切實履行地方政府責任,加強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調度,認真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省級統籌政策制度機制,嚴格落實省和市縣責任分擔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第三十七條 做好基金運行監控預警 各級社會保險局要按照月報告、月調度、月通報、月安排工作機制,按月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和支撐能力情況進行監控分析,對存在的風險要及時預報預警,與當地財政等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研究提出切實有效措施,客觀如實地預計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以及收支缺口等情況,由市(州)社會保險局匯總于每月5日前報省社會保險局,並按月制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髮放工作方案,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及時足額發放,保障社會穩定。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中,涉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預發、信息系統操作相關説明和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調整工作方案另行下發。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0年2月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