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在中國瀋陽政府網發佈了《關於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24日,市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通知》的政策解讀。
◀未售房源均價不得超過本幢住宅3月份的備案均價▶
【原文】擴大商品住房價格監控指導範圍,對“59號文件”確定的價格監控指導範圍以外區域(不含遼中區、新民市、康平縣、法庫縣)的所有在售商品住房項目,也要實行價格監控指導。對外擴區域內所有2017年8月7日前下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未售房源,一律暫停合同網簽備案並重新申報商品住房預售價格。未售房源重新申報均價不得超過2018年3月的備案均價。在3月未發生備案行為的,其未售房源申報均價不得超過3月前最近成交月份的備案均價。
【釋義】去年,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沈政辦發【2017】59號),並對三環區域及渾南區全域(不含沈撫新區)內在售商品住房項目實行價格監控指導。《通知》將價格監控指導範圍擴大到我市除遼中區、新民市、康平縣、法庫縣以外的所有其他行政區域,進一步落實國家住建部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房價管控的工作要求。
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及時登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系統,以市房産局按幢提供的今年3月份備案均價或3月前最近成交月份的備案均價(3月份未發生備案行為的)為指導,在商品住房預售價格申報表中逐幢逐戶填報未售房源價格,未售房源均價不得超過本幢住宅今年3月份的備案均價。
各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完成填寫未售房源申報價格後,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系統中予以保存,同時列印2份紙制價格申報表並加蓋單位公章報送市房産局審核。
發現房地産開發企業報送的紙制材料與商品房合同網簽系統中填報數據不一致的,或試圖以少數超低房價拉低申報均價的,以及存在隱瞞、欺騙等其他行為干擾正常價格申報的,市房産局將責令改正,房地産開發企業于1個月內不得再次申報。
房地産開發企業發現本單位項目不屬於價格指導範圍但被關閉網簽備案功能,或對市房産局提供的價格指導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房産局市場處提交書面的意見和建議。
◀嚴肅查處未許先售、許而不售哄抬房價等違規行為▶
【原文】加大對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市規劃國土局負責對開發企業“批而未建”行為依法查處;市房産局負責對開發企業“未許先售”“許而不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將嚴格依法處罰。
【釋義】“未許先售”是指開發建設單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進行房屋銷售,或者通過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的行為。
“許而不售”是指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産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以及變相捂盤惜售或囤積房源行為。
市房産局將加大執法檢查力度,通過現場巡查、受理舉報投訴等方式,嚴肅查處未許先售、許而不售、哄抬房價等違規行為。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書面警告、約談、公開通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房地産開發企業名單等處罰。不正當經營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限售只針對住宅房屋
◀再次出售▶
【原文】將購買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限售範圍由“三環區域及渾南區全域(不含沈撫新區)內”擴展至“全市行政區域(不含遼中區、新民市、康平縣、法庫縣)內”,限售政策按照“59號文件”執行。
【釋義】
1、本次限售只針對住宅房屋再次出售的,非住宅和公寓類房屋則不在限售範圍內。
2、本次限售的區域為全市行政區域 (不含遼中區、新民市、康平縣、法庫縣)內。
3、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唯一住房再次出售的,不予限售。
4、本市戶籍居民購買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非瀋陽市戶籍居民購買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網簽備案之日起滿5年可上市交易;本市戶籍居民購買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非本市戶籍居民購買二手住房的,自《不動産權證》登記日期起滿2年可上市交易。
5、在限售範圍內的房屋出售時,賣房人除提供存量房轉移登記要件外,還應提供戶籍證明(戶口簿),以便不動産登記機構按家庭成員擁有住房套數進行查詢、審核。
6、通過司法裁決、直系親屬間贈與、繼承、離婚析産等方式取得的限售住房,再次轉讓時不在限售範圍內。
7、因家庭成員患大病重病、子女就學等急需資金支付醫療費、學費的,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不動産登記部門可解除對限售住房的限制。
◀限購只對新建商品住房進行限購▶
【原文】堅決遏制投機炒房行為,防止局部區域房價過快上漲,對沈河區、和平區、渾南區(三環內)3個區域(以下簡稱限購區域)實行限購政策。
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向其銷售限購區域的商品住房。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向其銷售限購區域的商品住房。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沒有住房的,可在限購區域購買1套商品住房,購房時需提供購房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通過補繳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不予認定。
因回遷安置、司法判決等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在限購範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等證明材料由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核查認定。商品住房限購認定時間以購房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準。
【釋義】
1、本次限購只對新建商品住房進行限購。
2、本次限購的區域為沈河區、和平區、渾南區(三環內)三個區域 (以下簡稱限購區域 )。
3、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購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購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沒有住房的,可在限購區域內購買1套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需提供購房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通過補繳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不予認定。
4、購房人家庭成員指購房人、配偶以及其未成年子女。
5、購房人家庭成員中有一人具有本市戶籍的,視為本市戶籍家庭。
6、購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數,指在本市內購房人家庭成員名下已經辦理不動産權證或房證的住房和已經辦理合同備案但尚未辦理不動産權證的商品住房套數之和。
7、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擁有的住房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均計入購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數。
8、通過司法裁決、回遷安置等方式取得的限購區域內商品住房,不在限購範圍內。
9、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等證明材料由市地稅局、人力資源保障局按照各自職責核查認定。
(記者 邸雪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