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在民事訴訟一、二審程式中適用律師調查令的實施辦法(試行)》,對適用律師調查令進行詳細規範。
律師調查令是指一、二審民事訴訟程式中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時,經當事人和代理律師書面申請並獲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簽發的供指定代理律師向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法律文書。
持律師調查令收集的證據限于書證、電子證據、視聽資料等,不包括證人證言。第二審程式中,申請調查的證據限于新證據,以及在第一審程式中申請調查而未調查,又應當調查的證據。
對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與待證事實不具有關聯性或必要性的;申請直接向對方當事人調查的;證據不為接受調查單位或個人佔有、保管、控制的;瀋陽金雕查控網能夠查控到的財産和身份等信息;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師持調查令調查的情形,法院均不予簽發調查令。
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律師持調查令調查時,應當由兩人共同進行,且應主動出示調查令和執業證等證件,由接受調查人核對。持令人應與調查令上載明代理律師及隨行人員一致。接受調查人對律師調查令和代理律師的相關證件核對無誤後,應當提供調查令所指定的證據。
持令律師可以向特定單位、組織和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包含以下範圍:
(一) 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住址戶籍信息、職業信息、婚姻登記信息、社會保障情況等,但涉及個人隱私的除外;
(二)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工商登記信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股權結構、經營資質、公司規章制度、股東會、董事會會議記錄、股東名單、出資情況等,但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
(三) 治安案件報警記錄、詢問筆錄等相關信息;
(四) 自然人出入境信息;
(五) 行政處罰決定;
(六) 特定不動産的自然狀況、設定抵押的相關信息;
(七) 其他情況。 (記者 王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