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記者從遼寧省環保廳了解到,《遼寧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已于近日印發。根據《實施方案》,今年遼寧省將初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開展案例試點。2020年,力爭在全省範圍內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實施方案》從適用範圍、賠償範圍、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賠償機制等10個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根據《實施方案》,三種情形且有明確責任主體的,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一是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二是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三是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以及因訴訟産生的合理費用。
《實施方案》明確,違法排污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主要責任主體。省政府和全省14個市政府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省政府、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均有權提起訴訟。《實施方案》同時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啟動條件、鑒定評估機構選定程式、賠償程式、賠償依據等,並明確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監督機制。
“方案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訴訟程式之前設置了‘磋商’程式,有利於通過責任者、公眾與政府的平等對話,實現公共環境利益保護的平等參與。”省環保廳相關工作人員介紹,《實施方案》賦予賠償權利人直接或在磋商不成情況下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權利,這是對現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有益補充。
此外,《實施方案》還強化了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的要求,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要由賠償權利人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記者 趙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