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發展需找準創新與監管平衡點

2018-09-03 15:28:15  |  來源:經濟日報  |  編輯:李靜   |  責編:董健雄

金融科技發展需找準創新與監管平衡點

  金融科技發展突飛猛進,給行業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也帶來了各種風險事件和監管難題。如何有效識別和防控風險,如何對金融科技全方位監管,如何把握好監管的時機和力度,尋求監管與創新的平衡,也考驗著監管者的智慧

  近年來,金融機構越來越重視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興技術相關研究與應用,通過技術與場景、業務與科技的融合,推動金融産品與服務實現綜合化、智慧化、移動化發展。

  金融科技發展突飛猛進,在給行業帶來翻天覆地變化的同時,相關風險也日益顯現。當前,一些金融風險事件背後,凸顯的正是由金融科技創新帶來的風險防範和監管難題。對行業來説,在利用各項金融科技時,需加強防範內部和外部風險,將防範風險放在首要位置;對監管機構來説,需要創新監管模式,打破體制機制約束,實行全方位監管。

  創新要有風險意識

  有創新就會有風險。中國銀行網絡金融部總經理郭為民認為,對銀行來説需要防範兩類風險,一類是操作風險,一類是系統風險。“舉例來説,金融科技讓很多業務實現了線上化,節約了借貸雙方成本,也具有便利性,但其中也存在風險隱憂。對銀行來説,很難判斷交易對像是否‘本意’操作,由此帶來了一系列風險。另外,在操作過程中,也可能出現失誤,帶來操作風險。”

  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與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共同發佈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我國金融科技行業目前發展仍不平衡,第三方支付相對比較發達,但網絡貸款行業尚處於野蠻生長狀態,股權眾籌發展停滯不前。尤其是近年來互聯網金融過快發展和創新帶來了諸多風險問題。

  近期,針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整頓也讓更多人了解了金融科技背後的風險。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認為,整個行業都要增強風險意識,根據新的監管要求做到合法合規,儘快消化和處理不合規業務。

  郭為民認為,科技手段是防範金融科技風險的重要工具,“例如,為了判斷線上交易是否為‘本意’操作,可以通過大數據建立模型,儘量避免此類情況的出現。另外,通過大數據模型還可以預判企業相關風險,幫助銀行降低不良率等”。

  對銀行來説,還可建立網絡金融事中風控系統。中國銀行信息科技部總工程師邢桂偉介紹,銀行通過引入大數據、機器學習等,以事中監控為核心,提供全方位全流程且實時高效的反欺詐服務。

    牌照管理難在哪

  金融科技監管尚處於探索階段,如何界定監管對象,確定監管範疇?一位地方監管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不久前,他們去一家網貸平臺現場檢查,該公司辦公室裏只有10多臺電腦,現場連賬本都沒有,很多內容根本無從查起。

  這位工作人員的困惑也凸顯了目前的監管困境。與傳統金融機構不同,金融科技公司沒有大堂經理,沒有窗口業務,甚至沒有營業廳。監管誰,如何監管?成為擺在監管機構面前的難題。

  有業內專家認為,金融科技作為金融行為,監管的對象應包括金融行為者,此外還包括對機構的監管,即發生金融行為的機構都屬於被監管對象。

  以網貸平臺為例,公開信息顯示,目前仍在正常運營的網貸平台中,只有約十分之一在監管部門備案,其餘均未備案。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行長劉信義認為,要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公司的管理,針對這些公司發展快速以及跨區域等特點,除了中央監管之外,還需委託地方金融機構監管。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黃益平在一份研究報告中指出,由於互聯網金融業一些參與者識別與承受風險的能力比較低,因此對互聯網金融公司實行牌照管理尤為必要。報告認為,過去幾年發生的一些互聯網金融領域風險案例表明,如果有基本的資質審查和日常的監管程式,部分風險是有可能避免的。

  黃益平建議,凡是從事金融服務必須設置進入門檻,實施牌照管理。對於無牌照執業的公司應堅決取締,對於一些已經發出去的牌照,卻又沒有很好展開業務的公司,也應及時收回牌照。

  但是,對於是否給金融科技公司發放牌照,業內也有不同的聲音。業界擔憂按照傳統發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創新便無從談起。另外,在一些專家看來,從監管部門的角度出發,是否有足夠的人力和物力來監管每一家金融科技公司,還需打個問號。

  構建監管標準體系

  在加強監管的同時鼓勵創新,把握好監管的時機和力度,考驗著監管者的智慧。業內專家建議,構建新的金融科技監管框架,應考慮儘量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監管方式創新,可以考慮將數字技術運用到金融監管上。例如,可將監管信息系統和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數據庫直接對接,實現實時監測運行,評估金融風險。

  有專家建議,從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3個方面構建金融科技監管體系。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發佈的《中國金融科技發展報告》建議,為提升互聯網金融信息科技安全水準,一方面要構建互聯網金融信息技術安全制度體系,具體包括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建立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加強互聯網金融信息安全技術體系建設,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應急體系;另一方面要構建互聯網金融信息技術安全與內控體系,提升互聯網金融的信息安全風險防範與應對能力,加強內部控制體系建設,通過新技術與新業務提高互聯網金融信息安全風險防範能力。此外,還要構建互聯網金融信息技術安全的消費者保護體系,加大對投資的風險宣傳和消費者保護力度,加強用戶信息安全教育,通過法律與自律保護用戶的隱私與數據。

  劉信義建議,把跨區域的行業監管集中統一到中央監管或者是中央監管的派駐機構。地方監管機構雖然在風險處置上有一定優勢,包括擁有公檢法等方面的配合等,但金融科技業務具有跨區域性、不對稱性和快速擴散性等特徵,把全部監管職責落實在地方監管部門會超出其能力和資源的承受程度。因此,建議中央監管和地方監管形成一致行動力,實現各方信息交流交互,提升監管效果。( 陸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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