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執行力,但總有一些被執行人抱著僥倖心理,一邊和法院玩“捉迷藏”,一邊悄悄轉移、隱匿財産,企圖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日前,調兵山的李某就因涉嫌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被移送了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原來,李某是調兵山市運輸公司實際經營人,曾在運營中發生交通事故,致申請執行人曹某傷殘住院治療。2016年11月,調兵山市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李某承擔賠償款562492.84元、訴訟費9500元。但李某在有固定收入的前提下,卻拒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經申請,此案進入執行程式,被執行人李某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産令、執行傳票後,不履行法律義務,經拘留教育仍未向法院報告資産,也未履行判決內容。經查證,李某每月都有幾千元分紅,另有其他收入,每年約有5萬元的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李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目前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記者 狄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