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銀保監會官網公佈了《關於經營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保險公司名單(第四批)的公示》,並對光大永明人壽報送的開展稅延養老保險的業務報告進行了認真核對,確認其符合《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18〕2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所列經營要求。
據《證券日報》記者梳理,目前四批獲准經營稅延健康的公司共20家,另外19家為: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平安養老、新華人壽、太平養老、太平人壽、泰康養老、泰康人壽、陽光人壽、中信保誠、中意人壽、英大人壽、人保壽險、民生人壽、工銀安盛人壽、東吳人壽、建信人壽、恒安標準人壽、交銀康聯人壽。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對保險公司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經營行為進行嚴格監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推動業務規範健康開展;同時,按照《管理辦法》要求繼續對保險公司報送的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報告進行核對,及時更新公司名單。
長城證券此前發佈研報表示,根據簡單測算,在比較樂觀的情景下,稅延養老險能帶來1650億元保費增量,即使在較悲觀的情景下,仍然能帶來1180億元左右的保費收入。而這只是靜態測算,如果再考慮人均收入增長、個稅改革帶來稅基增加和居民養老消費態度轉變等重要的影響因素,個稅遞延將有望為行業帶來超過2000億元的保費增量。
根據《管理辦法》,銀保監會明確了險企開展稅延養老險業務經營資質要求,經營要求分為準入要求和持續經營要求。準入經營要求共計12項,對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償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資能力、經營經驗、治理結構、管理能力、信息系統、合規經營等方面提出了較高要求;持續經營要求共計4項,要求保險公司經營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過程中需持續滿足資本實力、償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資能力方面的要求,不滿足持續經營條件時,應停止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新業務直至重新滿足條件。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此前表示,《管理辦法》對業務條件的規定比較高,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是實現稅延養老保險資金安全穩健運作和長期保值增值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證。為此,《管理辦法》從機構、人員以及持續性要求等方面,提出了相對較高的要求。
同時,主要目的為:一是強化保險公司的投資能力建設。通過制定定量和定性的標準,要求保險公司切實提高資産負債管理、大類資産配置、多市場多品種資産投資等能力。二是甄選優質的投資資源對接稅延養老保險資金。《管理辦法》通過制定較高的條件要求,引導市場上最優質的資産管理機構為稅延養老保險資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三是強化投資經理和組合經理管理。《管理辦法》首次在保險業設定了投資經理和組合經理的條件,強調過往業績要求,對職業道德和專業操守提出明確標準。四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引導保險行業持續加強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登記註冊制度和教育培訓制度,不斷提升投資管理人員的專業水準(記者 蘇向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