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社會組織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今年起正式施行。《條例》規定,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內部信息披露機制,每年至少向會員或者理事公佈一次其重大活動、財務狀況、工作報告等信息。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的,應當在接受捐贈、資助後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接受捐贈、資助的信息,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捐贈、資助款物的有關情況。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遼寧省出臺的《條例》是全國首部社會組織管理地方性法規。在全省社會組織清理規範中,對登記註冊的25421家社會組織中的10244家進行了整改、登出、撤銷,佔比達40.3%。
《條例》規範了社會組織登記許可,明確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類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到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報請本級政府同意後,依照法定程式辦理登記許可。
《條例》明確規定了社會組織不得從事的8類行為:強迫組織、個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會組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與其他社會組織建立垂直領導或者變相垂直領導關係;在社會團體會員之間實施不公平待遇或者對非會員實施歧視待遇;強迫組織和個人捐贈或者強行攤派;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的活動,非宗教團體的社會組織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資助從事宗教活動;在社會團體會員之外開展涉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社會團體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條例》明確,社會組織的資産及收入應當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公益事業的發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社會組織的財産處置應當符合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服務活動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或者理事中進行分配。(記者 關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