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再獲政策加持。1月29日,國家發改委等10部門聯合發佈《進一步優化供給推動消費平穩增長 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方案(2019年)》,明確將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住房保障範圍。支持部分人口凈流入、房價高、租賃需求缺口大的大中城市多渠道籌集公租房和市場租賃住房房源,將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作為重點支持內容。
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研究員李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將集體土地用於建設租賃住房,這既是“房住不炒”的要求,又是提高鄉村居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另外,集體土地相對成本較低,有利於降低租賃住房的建設成本,進而降低租房成本。
值得關注的是,在2018年底召開的住建部會議上,就提出要補齊租賃住房短板、增加租賃供應量的要求,並明確會繼續推進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工作。稍早前,自然資源部發佈消息稱,原則上同意福州、南昌、青島、海口、貴陽等5個城市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實施方案,至此,集體土地建設租房試點增至18城。
58安居客房産研究院首席分析師張波對記者表示,當前,租賃住房建設來源更多聚焦在集體土地的原因主要出於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可以在增加租賃住房的供應量基礎上,盤活集體土地;二是可以快速增租賃房源的有效供給;目前從租賃房源的供給端來看,單依靠土地出讓的方式,很難使得房源增長速度和覆蓋面提升完全滿足市場需求,集體土地進入租賃市場可以很好地填補供應空擋;三是集體用地大量進入租賃市場,將推動投資性購房預期大幅降溫。在需求端“去投資”可以促進土價穩定、房價穩定以及未來預期穩定。
“總體來看,集體土地建設租賃房源對於高效利用土地資源、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有效供給,加速住房租賃市場有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時也兼顧了社會公平,保障了農民合法收入。”張波如是説。
其實對於集體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外界始終疑惑,此舉是否會造成新的小産權房問題?
對此,張波認為,雖然小産權房和集體土地建設租賃房從表面上看,都表現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差別似乎只是一個出售、一個出租,但其實兩者本質完全不同。小産權房並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産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因此不受法律保護,而試點城市集體土地上的租賃房則是有政策支持,並受相關法規保護。通過試點方式在集體土地上建租賃房,其實是保障了開發集體土地有法可依,杜絕出現“以租代售”、“小産權房”等潛在問題。
當前,隨著第一批13個城市和第二批5個城市相繼獲批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上海易居研究院智庫研究中心總監嚴躍進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從人口凈流入規模較大、房價過快上漲以及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相對不發達這三個角度進行綜合考慮的話,預計未來試點城市數量有望增至50個。(記者 杜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