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男子霍某通過微信販賣一些套用批號和批號過期的保健品,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警方抓獲。記者3月20日從瀋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獲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同時代表消費者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依法判處霍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同時還需要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向消費者道歉並予以警示聲明以消除危險。
保健品中竟然檢出非食品原料
霍某沒有穩定的工作,靠在微信上販賣保健品為生。2018年7月底,市民何某在霍某微信上看到其販賣幾種膠囊類保健品,就購買了一些自己服用。後來,何某發現這些保健品不是批號過期就是套用別人的批號,在與霍某協商退貨未果後向公安機關報警。
2018年7月28日,于洪警方將霍某抓捕,並當場查獲扣押了尚未銷售的各類保健品38盒。經檢測,保健品中檢出格列苯、鹽酸二甲雙胍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隨即,霍某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于洪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霍某在沒有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網上等途徑購進套用批准文號的保健品、批准文號過期的保健品,並在瀋陽市于洪區沙嶺租住房及通過手機微信等方式將上述産品銷售給何某等人。經查,霍某銷售各類保健品共計約287盒。
公訴機關認為,霍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應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公訴機關代表消費者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霍某在媒體上公開向消費者道歉並予以警示聲明以消除危險。
對於犯罪事實及罪名,霍某本人沒有異議,也同意登報道歉。霍某辯護律師認為,霍某購買涉案保健品對其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並不完全明知;且獲利數額小、犯罪情節輕微,未造成社會危害後果;霍某平時表現良好,無前科劣跡,係初犯、偶犯,具有積極的認罪悔罪態度,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需要向消費者道歉
法院審理認為,霍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同時,霍某向不特定人群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民事責任,瀋陽市于洪區人民檢察院代表消費者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霍某向消費者賠禮道歉、消除危險,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處責令霍某于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在國家級媒體上發佈向消費者賠禮道歉、消除危險的聲明。(記者 王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