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母嬰逗留的公共場所、女職工較多的單位以及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要求配置母嬰設施或者提供便利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出資,建設普惠性託兒所和幼兒園等服務機構;簡化再生育審批手續,通過網絡辦理等方式提供服務。
近日,省司法廳發佈《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市民可于6月7日前登錄遼寧省司法廳網站(sft.ln.gov.cn),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意見稿》擬刪除原條例中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及管理”章節,並對涉及人口發展、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與優待、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承擔的法律責任等相關條例進行了修改。
政策1
鼓勵企業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提供靈活工作時間
根據《意見稿》,省人民政府應建立常態化的人口預測預報機制,定期發佈全省人口預測報告,科學預測分析人口因素對重大決策影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育支持、幼兒養育等配套政策,合理規劃配置兒童照料、學前教育等資源。鼓勵社會力量出資,建設普惠性託兒所和幼兒園等服務機構。
經常有母嬰逗留的公共場所、女職工較多的單位以及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要求配置母嬰設施或者提供便利服務。
同時,鼓勵企業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提供靈活工作時間及必要的便利條件,支持婦女生育後重返工作崗位。
政策2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不再享受子女托幼費、醫療費補貼
《意見稿》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簡化再生育審批手續,通過網絡辦理等方式提供服務,《意見稿》沒有對現施行的生育與再生育政策做出改變。
《意見稿》中,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將不再享受“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予以補貼”的政策。城鎮居民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無工作單位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按照有單位人員標準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
政策3
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將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意見稿》中還對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標準做出了調整。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計徵標準計算徵收社會撫養費。屬於城鎮居民的,以所在市上一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標準;屬於農村居民的,以所在縣上一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標準。
其中,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計徵標準1倍的標準徵收;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公民,每生育一個子女,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計徵標準1倍的標準徵收;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計徵標準5倍的標準徵收;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每多收養一個子女,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計徵標準1倍的標準徵收。( 記者 方月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