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執法監督關口前移,從源頭上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7月22日,記者從遼寧省司法廳獲悉,于本月開始施行的《遼寧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以下簡稱《審核辦法》)明確,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該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省司法廳有關人士解釋,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通過互相監督的查審分離模式,實現執法監督關口前移,以從源頭上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確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每一項重大執法決定都合法適當,為決策提供法制保證。
《審核辦法》明確,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徵用、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面推行法制審核制度。根據《審核辦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的;經過聽證程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審核辦法》還明確了加強法制審核能力建設,要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為法制機構配備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法制審核人員,鼓勵具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充實到法制審核工作崗位,原則上各級法制機構法制審核人員不少於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
根據《審核辦法》,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需補充材料的,從材料全部補充完畢)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案件複雜的,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審核辦法》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法制審核人員與審核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審核辦法》明確分層級責任,對在審核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將按照《遼寧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記者 劉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