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自覺接受監督

2019-07-12 09:28:06  |  來源:遼寧日報  |  編輯:李靜   |  責編:董健雄

  原標題:《遼寧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本月施行行政執法信息要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監督

  7月11日,記者從遼寧省司法廳獲悉,遼寧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日前印發《遼寧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以下簡稱《公示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公示辦法》最大的特點,是按照“打造陽光政府,及時主動公開執法信息,讓行政執法在陽光下運行”指導思想進行細化。

  《公示辦法》明確:“行政執法主體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將本機關的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遼寧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機關要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強化事前公開、規範事中公示、加強事後公開。為方便群眾監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動公示接受監督舉報的地址、郵編、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式。

  需要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群眾從何處獲取?《公示辦法》這樣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以網絡平臺為主要載體,以政府文件、新聞媒體、辦公場所等為補充,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進方案、營商環境整治方案和權責清單、罰沒清單、監管清單、收費清單等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編制本部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各級政府應當匯集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在政府門戶網站統一公示。

  行政執法機關公開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應當及時、客觀、準確、便民。各類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應當自該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和媒體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決定(結果)應當自該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記者 侯永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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