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點提示:
為避“兩年稅”,不過戶只公證
市民秦女士購買一套二手房,因房屋取得産權不足兩年應繳稅費較高,買賣雙方約定,暫時以買賣契約公證的方式代替辦理轉移登記。誰承想,兩年後當秦女士要辦理産權過戶時,卻發現該房早已被法院查封,根本無法辦理任何手續。以後能不能辦、什麼時候能辦,都是未知數。秦女士追悔莫及。
■提示:
貪小便宜吃大虧,及時登記免風險
法律規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産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房地産管理部門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應當怎麼辦:
不動産只有登記才會發生物權轉移的效力,公證僅僅針對的是債權,不會産生物權公示公信的效力。案例中,秦女士購買的房屋未辦理産權轉移登記,從物權的意義上説並不屬於秦女士。在不動産登記機構的登記簿上,房屋的産權人一直是原房主,就會存在被查封、抵押甚至是另賣他人的風險。因此,購買房屋要儘快辦理産權過戶登記,切莫貪圖小便宜吃大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