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遼寧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遼寧省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條例(草案)》。
據悉,制定本條例旨在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依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強化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監管責任和維穩責任,健全條塊間監管工作協調機制,落實構建“中央為主、地方補充、規則統一、權責明晰、運轉協調、安全高效”的金融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體制的要求。
根據條例草案,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應堅持穩定大局、壓實責任、分類施策、守住底線的原則,平衡好防範風險與促進發展之間的關係,嚴格落實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監管責任和維穩責任。
條例草案規定:駐遼金融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責任,承擔對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監管責任和處置責任。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和維穩責任。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對地方金融從業機構的風險防範監管責任和處置工作。市、縣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根據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本地區地方金融從業機構的監督管理。公安、財政、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為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條例草案規定: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建立風險防控的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地方金融從業機構應當嚴格遵守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加強對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從業機構的日常監管,並建立風險防範信息共享機制,對金融風險進行實時監測、識別和預警。
為妥善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條例草案規定:駐遼金融管理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完善突發性金融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協調配合工作。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本地區有關處置預案。同時,要求建立金融機構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建立風險處置協作機制。( 記者 趙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