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公開通報2019年度第四批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2019-11-29 14:04:43  |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  編輯:李靜   |  責編:胡曉萌

  國際在線遼寧頻道報道(呂文衛):近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對2019年度第四批10起典型違法案例進行公開通報,警示全市各單位引以為戒,自覺守法,切實維護瀋陽市生態環境品質。

  第一類:水污染類案件

  (一)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案

 案例一:

  2019年8月19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康平分局對康平縣城南污水處理廠進行檢查,經遼寧康寧環境監測評價有限公司檢測報告顯示該廠排放水污染物總磷超標9.36倍。

  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康平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生産、停産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由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對康平縣城南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罰,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70萬元。

  案例二:

  2019年7月31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沈北分局對瀋陽沈北水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虎石台北污水處理廠總排口出水經瀋陽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採樣檢測,氨氮濃度15.5mg/L,超過排放標準2.1倍。

  瀋陽市生態環境局沈北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生産、停産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由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對瀋陽沈北水務有限公司進行處罰,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60萬元。

  案例三:

  2019年7月31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東分局對大連汪洋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負責運營的歐盟污水處理廠進行檢查,經遼寧康寧環境監測評價有限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廢水中總磷排放濃度為0.92mg/l,排放標準為0.5mg/l,超標0.84倍。

  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東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生産、停産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由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對大連汪洋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進行處罰,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5萬元。

 (二)涉水企業超標排放案

  案例四:

  2019年9月25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遼中分局對王宗光經營的垃圾清洗點進行檢查,發現該清洗點將未經處理的清洗垃圾的廢水排放至無防滲措施的坑塘中。

  瀋陽市生態環境局遼中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産、停産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對王光忠經營的垃圾清洗點進行處罰,責令該清洗點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萬元,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五:

  2019年7月19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沈北分局對瀋陽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蒲河煤礦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循環水池水位上升,導致少部分洗煤水外溢,並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

  瀋陽市生態環境局沈北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的。”對瀋陽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蒲河煤礦進行處罰,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6萬元。

  案例六:

  2019年8月16日至8月17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遼中分局兩次對於家福經營的生豬養殖場進行了檢查,發現該養殖場養殖廢水未經處理利用夜間通過暗管偷排至豬舍外面的村路上。

  瀋陽市生態環境局遼中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産、停産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對於家福經營的生豬養殖場進行處罰,責令該養殖場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3萬元,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類:大氣污染類案件

  案例七:

  2019年8月5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瀋陽廣達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並委託檢測機構對該單位排氣筒出口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了採樣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該單位排氣筒出口排放的非甲烷總烴濃度為153mg/立方米,超過排放標準0.275倍。

  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産、停産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對瀋陽廣達化工有限公司進行處罰,責令該單位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10萬元。

 案例八:

  2019年7月3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東分局對上海匯眾薩克斯減振器有限公司瀋陽分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單位涂裝車間電泳和烘乾過程中産生的有機氣體無污染防治設施。

  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東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一)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對上海匯眾薩克斯減振器有限公司瀋陽分公司進行處罰,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7.5萬元。

  第三類:危險廢物污染類案件

  案例九:

  2019年7月19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東分局對瀋陽健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車輛正在向廠區院內卸油槽中卸廢機油,現場未能提供合法的轉移聯單。

  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東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瀋陽健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處罰,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6.5萬元。

 案例十:

  2019年7月23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遼寧海德精密電鍍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遼寧海德精密電鍍有限公司進行處罰,責令該單位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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